行政行为,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重要手段,其分类多样且复杂。从对象是否特定出发,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立法,针对不特定对象;后者如行政处罚,则针对特定对象。进一步地,依据法律约束程度、法定形式要求、启动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等标准,行政行为还可细分为羁束与自由裁量、要式与非要式、依职权与应请求、授益与不利等多种类型。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把握行政行为的本质和特征。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

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最佳答案行政行为分类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行为的划分。

【法律分析】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2、是指设定或确认义务,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案例? (二)

最佳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为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除了的分类外,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

案例分析(行政行为的分类、被告、行政行为的形式)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该《条例》中有关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两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提示:行政行为分类中的哪种)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参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通告是针对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卫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的公平竞争权;工商局和卫生局对原告采取了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以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为根据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三)

最佳答案一、六种行政行为的分类1.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普遍性规范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措施,如行政处罚决定。2.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作了较详细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4.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未要求采取一定形式或程序的行政行为。5.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或行政争议案件的行为。6. 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单方意志,无须行政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 按启动方式分类: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2. 按法律后果分类: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 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分类: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 按功能分类:管理行为和负担行为。

行政行为八种分类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征收;二、行政征用;三、行政给付;四、行政奖励;五、行政裁决;六、行政处罚;七、行政确认;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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