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的量刑

自首立功的量刑

### 自首立功的量刑考量与司法实践

在法律领域,自首与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裁定具有显著影响。本文将深入探讨自首立功的量刑原则、具体考量因素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理解这一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自首的量刑考量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主动认罪、悔过自新的鼓励与肯定。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均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则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事实。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自首认定,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共同犯罪事实。这体现了自首情节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要求。####

立功的量刑考量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法律同样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情节的认定同样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例如,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均视为重大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也视为立功表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并不构成立功,而是自首情节的一部分。####

自首立功在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与立功往往并存于同一案件中。对于同时具备自首和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时会给予更宽大的处理。但具体从轻或减轻的幅度,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故意杀人、贩毒等严重犯罪中,即便犯罪分子具备自首立功情节,由于犯罪性质恶劣,量刑从轻的幅度也会相对有限。而在一些初犯、偶犯的数额较小的盗窃罪等轻微犯罪中,若有自首立功情节,则可能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此外,立功的表现形式多样,不同类型的立功行为在量刑上的影响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法院在量刑时需要准确把握立功情节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综上所述,自首立功的量刑考量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法院综合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智慧进行裁定。通过合理的量刑安排,既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又能够激励犯罪分子主动认罪悔过、积极立功赎罪,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 (一)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司法解释:自首与立功相关规定解析 (二)

自首与立功的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国家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认定条件主要包括:

时间条件:自首行为必须在犯罪事实没有被发现之前,或者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但国家机关还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完成。如实供述:自首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亲自说明罪行的情节,主动交代其他作案人员的情况,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依法处理。积极作用:自首人的行为必须起到了查明案件事实、便于依法处理、取得社会认可等积极作用。

二、立功的认定

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审判阶段,通过积极行为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作出贡献的行为。其认定条件主要包括:

行为表现:立功人必须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有所表现,如从实招供、主动认罪、积极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积极措施。积极作用:立功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作出积极作用,或者对侦查、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三、自首与立功的效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与立功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效果。具体来说:

自首人、立功人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自首与立功的认定与惩罚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这一规定为量刑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自首与立功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认定与效果均受到严格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公平。

自首与立功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三)

自首与立功对量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自首对量刑的影响

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罪分子,法律还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自首行为的鼓励和肯定,以及对轻微犯罪分子的宽宥。

二、立功对量刑的影响

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如果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同样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立功行为表明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愿意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因此法律给予相应的量刑优惠。重大立功的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法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重大立功行为的更高程度的认可和奖励,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揭发犯罪、协助侦破案件,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律对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自首体现了犯罪分子的自动投案和悔罪态度,而立功则体现了犯罪分子的协助打击犯罪行为。这些情节对于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和宽严相济。

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对自首的认定标准,比如在亲友的规劝下投案自首的,亲友将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属于自首,立功表现类似于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的。 一、处理自首和立功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因为自首和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服刑的时候自首立功表现也能成为减刑的法律意义,所以,严格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意义重大,比如犯罪嫌疑人不能为了立功就污蔑他人,如果提供的犯罪信息是虚假的,自然不能认定成立功。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衡众网希望自首立功的量刑,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