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中毒事件如何处理 (一)

10人中毒事件如何处理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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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 号

现发布《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2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上款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按照该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管辖范围内 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由食物中毒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食物中毒肇事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处理。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以及涉及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报 告

第五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接收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填写《食物中毒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 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 告。

第八条 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 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 末,汇总和分析本地区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度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卫生部及其指定的机构。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 通报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三章 调查与控制

第十一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二)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三)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 《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 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 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十三条 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 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 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2名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 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 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第4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隐瞒、谎报、拖 延、阻挠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 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5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 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12 月1日发布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卫生部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时间:2000-2-18 13:27:10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时,对其调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二)

组织卫生机构及时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卫生部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不利于人体健康的物品而导致的急性中毒性疾病,通常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是由于进食被细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或摄食含有毒素的动植物如毒蕈,河豚等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变质食品、污染水源是主要传染源,不洁手、餐具和带菌苍蝇是主要传播途径。

安全事故划分为几个等级 (三)

一、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照预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相应的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建筑安全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县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的救援工作。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或者100人重伤,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旦建筑工程发生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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