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否为自诉案件? (一)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罪并非自诉案范畴,而是典型公诉案件,既属刑事范畴亦受法律规范约束。
刑事案究其类型,可分自诉与公诉两大类,公诉案件由检方代表国安提出公诉,再交由法院审理;
自诉案件则由当事人自行申诉,等待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侵占罪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吗 (二)
最佳答案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可以立案,具体规定如下:
1、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此类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构成侵占罪,必须经过告诉才能处理。在这种犯罪行为中有些行为人往往是基于一时的贪欲,临时产生犯意;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是邻居、同事,甚至是朋友关系;拾得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与故意占有他人财物性质也大不相同。因此,如果事后能够协商解决,没有必要定罪处罚。本条对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予以严格的限制,并规定犯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是基于原因的考虑。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告诉,不予以处理,即不告不理。
3、不过需注意,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侵占行为,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后,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此外,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不同,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对自身财物的所有权。 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
2、客观要件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将他人交予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明知他人是交于自己保管的财物,仍然据为己有,且拒不退还。 * 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占有,而是由于对合同或者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等而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 * 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没有管辖权,如果立案,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为《刑法》第270条的侵占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侵占罪存在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则仍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由法院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立案后能否刑事和解 (三)
最佳答案律师解答:不能。职务侵占立案后不能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诉的一种是由,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进行和解。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所以不适用于刑事和解。职务侵占案虽不能和解,但可以申请减轻量刑。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职务侵占属于自诉还是公诉案 (四)
最佳答案职务侵占罪不可以自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职务侵占罪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一、职务侵占属于自诉还是公诉案
职务侵占罪不可以自诉。原因如下: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职务侵占罪不在自诉案件范围之内,属于公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职务侵占罪,很多人会把侵占罪与之混淆。而根据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来看,职务侵占罪可以说是特殊主体的犯罪,明确要求了本罪只能是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也就是说在一般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了行为人的职务身份。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维衡众网关于职务侵占案是自诉案还是公诉案?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