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必读案例聚焦于单位临时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经典判例。此案例深刻揭示了即便身为临时工,只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利用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之大,行为之恶劣,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通过细致剖析此案,律师可深入理解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与实践指导。

律师实务必读案例!单位的临时工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

律师实务必读案例!单位的临时工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位的临时工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案例说明: 在刑事审判案例[第235号]中,于庆伟作为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的临时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于庆伟利用其在公司负责货物签收、保管和托运的职务便利,虚构取回并藏匿了4件本单位货物,随后以欺骗手段将货物转移,并伪造了发运记录。

2.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在此案例中,于庆伟的行为直接针对单位财物,利用其在岗位上的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进行了非法侵占。

3. 身份并非唯一判断标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并未单纯以于庆伟的临时工身份为判断标准,而是重点审查了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 此案例表明,不论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在其岗位上具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案例的参考意义: 此案例为理解和处理类似职务侵占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它强调了判断职务侵占罪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主要依据,而非其在单位的正式身份。

张明楷:论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

深入剖析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北京资深律师张明楷揭示了这一概念在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中的独特含义差异。每种罪名中的"便利"并非固定不变,它在不同法条中体现为对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和情境的精准解读。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它并非孤立判断因素,而是紧密关联着行为实施、对象和犯罪的法益保护目标。

以职务侵占罪为例,与盗窃、诈骗的定罪界限常常引发争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之前,职务侵占的刑罚相对较低,但司法解释的改变提高了它的定罪标准。一些观点主张,将职务侵占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窃取或骗取行为视为盗窃或诈骗,理由包括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和有责不法程度的区分,以及与盗窃和诈骗的法定刑差异。

修正案后,尽管职务侵占与盗窃罪的法定刑相近,但实际认定时,数额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公正。将职务侵占中的“便利”纳入盗窃罪范畴,可避免司法争议,确保公平正义。如非法取得8万元的案例,根据不同的罪名,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实际案例中,如杨某案,作为劳务派遣工的他被指控职务侵占与盗窃,二审虽认定为职务侵占,但因数额不足,最终无罪。区分职务侵占与盗窃的界限有时并不明确,工作便利与职务便利的界限模糊,需要根据具体职务占有财物的性质进行判断。

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更为复杂,区分侵吞、窃取和骗取,关键在于公共财物的占有与控制。赵某作为间接正犯,通过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性质取决于是否直接管理或占有公共财物。在民营企业,主管人员涉及欺骗行为时,可能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

贪污与受贿的“利用职务便利”并非同一概念,受贿罪的范围更广,包括对职务影响的滥用。如税务人员索取贿赂,即使不是直接针对职务权限,也可能构成受贿罪。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必须考虑职务行为与贿赂之间的对价关系,以及职务与不正当利益的关联。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类型、法益保护和行为构造进行深入分析。理解这一概念的精髓,对于公正地判断和惩处各类职务犯罪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我们要谨慎区分正犯与共犯,避免因过度解释或忽视法条差异导致的不公正判决。

宋喆被抓真实原因是什么? (三)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9月13日21点51分通报: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去年10月18日下午,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两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王宝强与其律师张起淮一起现身参与了庭审。距离此事过去一年多之后,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王宝强的前经纪人宋喆目前已经被抓获,罪名可能是涉嫌职务侵占。

据知情者透露,被抓的宋某正是插足王宝强、马蓉婚姻的宋喆。有网友提出疑问,如果宋喆被抓那么马蓉会不会成为共犯,也有被抓的可能为此,记者连线第三方律师,律师表示肯定,并解析道:“如果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不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但是,在公司股权结构变动以前或者变动过程中,如果马蓉伙同宋喆利用职务便利转移、侵吞公司财产,那也可能涉嫌和宋喆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为涉嫌职务犯罪,宋喆终于被警方抓走了,离王宝强事件发酵已经将近一年多了,没想到事情竟然走向了这样的一个结局,真是不禁让网友朋友们大喊真是大快人心。

既然警方还在进一步工作中,那就是还有问题没有查清楚,希望犯罪真相早日水落石出。

"著名刑法专家许兰亭律师对ST中源何平案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是什么? " ? (四)

一、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因此,何平等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即是何平等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协和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何平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自立名目给自己发放高额的绩效工资,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财产成为何平等人的私人财产,即侵犯了公司的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尚且不论何平等人在已经领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巨额年终绩效奖励外该不该拿绩效工资,即使08、09年业绩异乎寻常地好,何平等4名高管情理从行业惯例上应在年终绩效奖励外另行多分配绩效奖金,但在公司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将奖金给予何平等人之前,这些奖金只是何平等人的期待利益,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何平等人,而归属于公司。何平等人不能基于这些奖金将来可能归属于他们,就自行制作方案取走奖金,而不是依照公司规定由公司下发这些奖金。

何平等人自行取走协和公司的钱款,即侵犯了协和公司对这些钱款应有的所有权,也即侵犯了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因此,何平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司法程序上问题的澄清

1、对另一高管方健是否应当逮捕和审判的说明

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的5名高管共同制定了《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领取奖金。何平等4人被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审判,而另一名高管方健却未被检方起诉。

方健未被逮捕和审判的原因是:基于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方健是天津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市人大代表,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或追诉,必须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基于某种原因,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是法院和公诉方无法控制的因素,并不违反有罪必究的法律规定。

另外,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对方健采取逮捕措施和追诉,并不等于认定方健无罪,只是基于方健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对其特殊保护而已。在已经对同案犯何平等人宣判之后,若认定何平等人有罪,必然要追究方健的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申请延期审理的合法性说明

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诉案件后,案件即进入第一审审判程序。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此处的“法庭审判过程中”显然是指在第一审审判程序中,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庭之前,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法院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此案中,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于2010年9月28日和2010年12月13日两次接受检察机关的申请,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审限问题说明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何平、叶新、高鹏德、柴新宇职务侵占一案,并两次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期限为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和自2010年12月13日至2011年1月12日,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于延期审理结束后重新计算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何平等人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因开庭前以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两次、以案情复杂重大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一次、因何平辩护人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延期一次、因叶新辩护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一次等原因重新计算和延长期限,综合各种因素,何平等人案件仍在第一审审判期限之内。

4、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雷同问题的说明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嫌疑人笔录认罪部分文字出现雷同,并不意味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不能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许兰亭简历:1963年生,1981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大学毕业后在沈阳工作三年。1988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读研究生,1991年获得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后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1993年调至法大律师所任专职律师,2000年受欧盟资助赴英国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被评为副教授并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002年调至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加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许兰亭曾赴英、美、法、荷兰等国考察交流。现任职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2001—2008年)。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英国Glamorgan大学访问学者。2003年刑辩委员会成功申办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刑事辩护问题与对策研究”,2005年入选“中国十大风云律师”荣誉称号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律师实务必读案例!单位的临时工构成职务侵占罪,维衡众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