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一)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一、 寻衅滋事 案 辩护词 的内容是什么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是: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人 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一、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主动认罪。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望法庭能酌情处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案辩护词主要要包含的内容在正文中给出了示范,但事实是上,每个案例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不能能够针对所有的案例给出具体的格式或者模板, 律师 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委托人的诉求以及提供的 证据 材料来书写最适合的辩护词。

董伟最后结局是什么 (二)

董伟最终被执行了死刑。2001年5月1日,董伟因女友被欺负与对方大打出手,用砖头砸中宋阳头部,宋阳七天后抢救无效死亡,董伟被抓捕并被判死刑。董伟父亲找到退休律师朱占平,朱律师发现案件存在自卫情节、受害人有过错,认为董伟属防卫过当、罪不至死,遂将搜集的证据汇总,写了辩护词提交法院,但2002年4月27日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朱律师未放弃,前往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在董伟即将被执行死刑时,经多方努力见到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李庭长听取建议后致电陕西省法院,在死刑执行前6分钟成功下达暂缓执行命令。然而,经过四个月重新复核审查,2002年9月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董伟犯罪事实明了、证据充分,维持一审判决并下达死刑执行令。9月5日,董伟被执行死刑,年仅2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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