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真的故事 (一)

汪国真的故事

几乎有10年的时间人们不曾看到汪国真这位90年代初红极一时的诗人,有关他的诗歌、有关他的是非几乎就要被淡忘的时候,汪国真新近的名誉官司引起轩然大波,又让我们重新想起那个传抄诗歌的年代。昔日也曾遭受非议的诗人,今天到底怎么了?

轰动一时的汪国真诉《天府早报》名誉侵权案,于2002年8月20日尘埃落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天府早报》社在该报刊登向原告汪国真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汪国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汪国真其他诉讼请求。对此,汪国真表示满意,不再上诉。

十几年前红透大江南北的青春派诗人,一度淡出人们视野的汪国真,因“火锅事件”被以极不情愿的方式再度聚焦。儒雅的面容,文质彬彬的眼镜,风采依然,笑容依然,温和依然。而今的汪国真与当年的诗人标准照相比,没有三十而立的激昂,多了四十不惑的平静与成熟。46岁的他,显得挺年轻,全无“潦倒”的样子。

诗歌变火锅:最近心里有点烦

四川《天府早报》3月19日刊发文章《昔日辉煌成过眼云烟大诗人汪国真为钱所困》,文章描述了“诗歌变火锅,汪国真为钱所困”的窘境,提到:汪国真近年来鲜见作品,诗歌收入减少,便四处筹措资金在在北京市区开火锅店,却因不善经营而轰然倒闭,从此境遇日渐潦倒,复出作品《汪国真诗集》也鲜有问津不得已,本有书法基础的汪国真开始大练书法,为京城一些店铺撰写招牌,以卖字为生。

原来那位“知情人士”是《知音》期刊集团《打工》杂志的编辑庄某。庄某向记者的朋友石野披露了这则新闻出笼的来龙去脉:今年春节前夕,主编知道我有朋友与诗人汪国真交往甚密,便指令我采汪国真再度创业的文章。正月初二,我在北京民族饭店与汪先生晤面。我对汪先生的道德文品素怀敬仰之心,哪有丝毫亵渎之念呢?当时在一起的还有我的两位朋友,我们边喝茶边聊天,谈得很投机。回到武汉后,我将详情向主编作了汇报,因忙于其他事,这篇文章一直拖着没有写。岂料,无孔不入的“娱记”倒来得快。3月18日,有位同事向我索问汪先生的电话,并称四川某报的一位记者想做一篇汪先生的文章,问我可否帮忙。由于我不知对方真正意图,不便轻易将朋友的电话给别人,只好推称回家找到汪先生的名片后再告之。第二天,那位女记者又来电话索要汪先生电话。当同事将电话递给我时,我迫不得已对她说回家告之。当天下午4点,我上网时发现,一则题为《大诗人汪国真穷困潦倒卖字维生》的消息,这令我目瞪口呆。这则长达千余字署名为杨某的消息写道:“盛极而衰,诗歌变成‘火锅’曝出该消息的人士自称是汪国真好友,现为国内某知名杂志编辑,在采访时该人士拒绝透露其姓名,年初该人士曾到汪国真家小坐长谈”看到这篇杜撰出来的文章后我非常生气,当即向同事查问中午打电话的人是否就是杨某?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立即拨通了那位被四川某报称为“美女记者”的杨某的电话。我质问杨:“你凭何空穴来风,污人清白。你文中所言,国内知名杂志编辑指的是谁?你为什么要胡编这样的造谣文章来制造噱头?”杨某辩说:“我文中所指国内知名杂志编辑并非指您呀”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令我更意料不到的是,这篇假新闻很快就被全国一百多家媒体转载。直到现在,除了愤慨,我唯一的感觉就是恶心。

4月,汪国真把《天府早报》及该文作者、转载该文的《江南时报》告上法庭,要求《天府早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汪国真并出示了他的三张电话收费单,其中3月20日以后的电话费明显比这之前的电话费高出近800元,从而证明这篇报道面世后,不断有人打进电话求证事实。他认为这篇文章所写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相符且该文作者并没有向他本人核实,就擅自刊登出这样的内容,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扰乱了他的正常生活及文学创作,给他及家人精神方面造成巨大损害。汪国真说,自己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从未开过火锅店,也从没为钱所困。他的作品也不是无人问津,而是相当有市场,光是一本《汪国真诗文集》便被几个版本盗版。

汪国真表示,从1990年起,他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各种诗集已累计超过1000多万册,这还不算被发现的30多个盗版本。于是,他不禁发出反问,“这么高的发行数量,我会穷困潦倒吗?”

自从20世纪80年代读大学时起,汪国真就开始写诗并发表,但当时的他并不被广大读者认识。他的诗首先是在北京中学生人群中引起共鸣,并以手抄本形式在他们中间流传。自1990年出版第一部诗集《年轻的潮》后,汪国真成了大红大紫的名人,其作品散见于各种留言卡,甚至作为青春记忆走进少男少女的心灵日记,可谓风扉一时。

他的诗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甚至波及10多年以后的今天。据汪国真讲,应青年学生的要求,2000年教育出版社在出版《高中语文读本》时,特意将他的五首散文起名《短文五则》放在第一册第一课中,供学生学习。而且,汪国真还参加社会活动,主持青年文学沙龙,讲诗作赋,评论感悟。传媒的热衷,青年的倾心,社会的口碑,他清楚人们对他的偏爱,所以他不敢有半点懈担在常人眼中,名头极盛的汪国真不应该陷入穷困,而应早就是家财万贯的百万富翁,但汪国真对这种猜测也说“否”。他认为自己虽没有报纸上说的那样潦倒,但也只能说是进入了小康。当年,诗集一本接一本地出,却只是拿稿酬,并不像现在这样可以拿版税,一首诗有时才能拿5元钱稿酬;盗版也使他的收入大大流失,盗印他诗的版本不少,可盗版者是绝对不会付给他版税和稿酬的。

汪国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显得非常激动,他生气地说:“这篇文章完全是捕风捉影,胡编乱造!已对我的良好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我从没接受过这位四川女记者的采访。”对于报道中指的“汪国真在朋友建议下四处筹资金在北京市区内开了一家火锅店。但不幸的是,由于文人气息十足的汪国真完全不懂经营之道,所以火锅店在开张了没多久后就倒闭了。伴随这家饭店的倒闭,汪国真的大部分积蓄也赔了进去,汪国真从此境遇日趋潦倒”的描述,汪国真气愤地说:“我从来没开过什么火锅店!是在哪儿开的,店名叫什么?请对方拿出证据来。我一直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工作。每个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而且我一直在写作,已出版了几十本书,每年都有稿酬收入,还有版税。”顿了一会儿,接着说:“我是喜欢吃火锅,可从来没打过开火锅店的主意,更没入股哪家火锅城。看来我只能请那位记者告诉我:什么时候、地点、我开了哪家火锅店。这纯属无中生有。除了起诉,我没有别的选择。”

燃情岁月:诗竟在手抄本上流传

就像不能绕过琼瑶、罗大佑、席慕蓉,汪国真在20世纪90年代的诗歌刻下了自己的痕迹。曾有评论说:有青春的年代,就有汪国真的诗行。说起第一本诗集的出版,汪国真讲述了一个故事。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成了汪国真激情燃烧的岁月。经过一番“热淬”,他成了中国新一代诗人的领潮人物,在中国诗坛乃至东南亚地区都颇具影响。1990年出版首部诗集《年轻的潮》之后,“汪国真热“席卷全国,以至北京高校出现汪国真诗歌演讲热,当年诗集被《新闻出版报》列为十大畅销书之一。有人称,1990年在出版界被称为是“汪国真年”。“汪国真热”现象的兴起,和汪国真对自身所处时代的清醒认识以及对文化创作定位的准确把握有着紧密的联系。

汪国真写诗始于大学期间,而他的大学梦从恢复高考后的第二年才成为现实。这之前,从15岁初中毕业起,他已经在北京一家工厂当了七年的铣工。考上广东暨南大学中文系,他汹涌而至的诗兴得到释放的空间,写诗、发表诗、当个诗人,是他浪漫生活的主旋律,四年大学时光就这样在诗的意境中悠然滑过。1979年他刚大一,一天汪国真收到《中国青年报》一编辑的来信:“汪国真同学,我们在贵系系刊《长歌诗刊》里选了你的诗,现寄上稿费两元。五首诗。”汪国真回忆说:“是一组诗,第一首诗叫《晨练》:天将晓,同学醒来早,打拳做操练长跑,锻炼身体好。这次发表虽然不是我投稿,但是却引起了我对文学创作的兴趣。”汪国真自称其创作得益于四个人:李商隐、李清照、普希金、狄金森。追求普的抒情、狄的凝炼、李的警策、清的清丽。

出名之后,汪国真开始想从各个方面证明自己,包括参加主持人大赛,现在回想起来汪国真坦言:“我还是一个偏内向的人,所以其实有很多的事情还是不适合自己的。但当时年少气盛很多活动都希望参加,30出头,出名太快,有些事情就会身不由己,比如很多的采访,我完全没有选择。”成名之后围绕在汪国真周围的还有接连不断的演讲、签名、各种赞誉之词以及种种非议。非议最多的还是汪国真的诗,反对者认为汪国真的诗歌实际上是将千百年来的各种至理名言,以押韵分行的形式更浅白地表达出来,是一种思想的快餐,哲理的炒卖。汪国真自己承认:“我写诗一直注意对象,新诗是写给年轻人看的,没有必要写的很含蓄;而旧体诗中用典较多,词句比较含蓄,虽然也能表达豪放的情怀,但读旧体诗的人一般要比读我新诗的人年龄高,所体悟的也要比年轻人深。我不会刻意地追求某种表达的形式,这也是我的性格。”他对自己的诗歌作品相当自信,他曾就此回答某报记者,“我认为诗歌如果不能打动人心,不能引起共鸣,那么就不可能有市场;至于炒作,如果没有内容,再炒恐怕也是枉然。我相信读者喜欢我的诗,也就是因为我的诗能打动一些人。”

汪国真的诗中不仅仅有青年人的生活和那种明白畅晓的表达方式,更主要的是一种超然、豁达、平易、恬淡的人生态度。这种站在人生的更高层次的俯视现实中的一切,所采取的“汪国真式的人生态度”,不能不说是汪国真诗歌倍受青年读者欢迎的原因所在。而所谓这种人生态度,实际就是对中国自宋元以来传统诗歌那种豁达、飘逸、潇洒、超脱的人生哲学的创造性转化。一直以来,文坛上对汪国真的诗褒贬不一,各种评价都有。汪国真也试图探讨自己的诗与时代、时尚、流行的关系。他不太上网,感到网络“厉害”,是因为网络扩大了他“诗歌成火锅”的传闻。“诗歌是我生活和生命中的一部分。从1990年我的第一本诗集开始,我的书没有停止过出版和再版,我想我的诗歌还是有生命力的。我觉得我的诗有几个特点,第一是通俗易懂,第二比较能引起读者共鸣,第三有一定哲理。至于评论,最好的评论是时间和读者。“有人认为他的诗浅薄,但他却对自己的诗下总结为“虽然通俗,但可以流传”。

半路出家:签名“惹祸”涉书坛

细心人会发现,京城报业大腕——《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及花城广州的《羊城晚报》、行业报《劳动报》等报纸刊头的书写笔风一致,似乎一人所为。不错,这都是汪国真留的“墨迹”。汪国书法作品乍看笔画舒展,章法潇洒,疏密有致,细赏稳健刚劲,豪迈磅礴,又不失典雅之美。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石宪章先生称汪国真是“书法界一颗璀璨的新星”。

所诉《天府早报》的文章还有这样一段描写“由于目前每月收入不是非常稳定,为改善这种经济情况,本有书法基础的汪国真开始大练书法,并为京城一些店铺撰写招牌,以此换取一些收入。“对此,汪国真反驳道:“我是1993年迷上的书法,我学书法是出于兴趣,当然这为我带来了一些经济效益,可怎么也沦落不到‘卖字为生’的地步呀!记者想找‘卖点’我可以理解,但也不能瞎说啊!

整篇文章都是‘知情人士’透露。如果只是一两家报纸发我也罢了,但现在全国有100多家媒体转发,这给我带来的不良影响太大了!那位记者太过分了。”

诗人、书法家,这两者纯属两个领域,风马牛而不相及,汪国真什么时候开始涉足书法界?让人颇为不解。于是,汪国真自己解密,从诗人到书法家,追根溯原,全是因为签名“惹的祸”。1991年11月,汪国真应邀为北京大学演讲,学生们都拿着本子请他签名。汪国真少年时并未练过书法,故而他的字写得有些“对不起观众”。但面对一张张真诚的脸,一双双热情的手,他无法推托。果不其然,一位拿到签名的女生失望地问他,“汪老师,你的诗写得好,字却怎么没诗好呢?”一句问话,问得汪国真满面通红。回到家,他决定从此练书法。

他先练钢笔字,没过几个月,再签名时,竟也能写出一手漂亮的钢笔字。这样,他练字的兴趣越来越大。1993年起,汪国真的大部分精力用在书法的研习上,他先临欧阳询的楷书,然后是王羲之的行书和怀素、张旭的草书,并参照毛泽东书法的谋篇布局,就连平日亲友间书信往来,汪国真也改用毛笔行事。

说来也很有意思,汪国真的书法也像他的诗一样,先是在书法爱好者中流传。2000年秋,汪国真结识了某报的一位美编,一见面,人家告诉他说家里有他写的字,汪国真诧异不已,说“我并未卖过字,也与你素昧平生,此话从何说起?

”原来,这位美编是从汪国真与一个朋友的书信往来中收集到的。还有一件事也让汪国真意想不到,去年年初,汪国真在北京琉璃厂一家字画店里看到自己的两页信待沽,他上前问值多少钱。店主说少于千元不卖。汪国真问真值这么多钱吗?店主说,世上有两种字最值钱,名人写的字即名人字和书法家写的字即字名人,而汪国真的字兼二者而有之,能不值钱吗?汪国真虽半信半疑,但还是被提了个醒,他怕自娱的书法作品流落在外,从此不再轻易用毛笔传鸿。

1993年以后书法成为汪国真的重心,在很长一段时间汪国真都要坚持一天1个小时的练字,在以后出版的作品集里都常常附带着他的书法。汪国真特意说起自己的许多有关书法的经历,“1998年我去安徽澎湖参加活动时,我和当地的县长坐在一起。他问我:‘我曾经看过两本诗集,作者也叫汪国真,不知道是不是你,’我回答他:‘据我所知,出诗集的没有其他叫汪国真的了。’他很高兴对我说我很喜欢你的诗,但是我更喜欢你的书法。“汪国真的墨宝经常出现在一些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宾馆酒店等,其书法的价位已成“商业秘密” “到了1998年我已经练出了体例,给一些地方题字,惟独不像文章中所说的四处给京城店铺题字。搞书法是真,卖字为生是假。”

汪国真说自己会在适当的时候办一个书法个人展,现在也开始有人来收藏他的书法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当年的读者。10年前,汪国真的诗的读者多是豆蔻年华的少男少女;如今,汪国真的书法的赏识者则多为中年人。从“诗人汪国真”到“书法家汪国真”,这中间如果毫无心理准备的确是让人有些吃惊的。汪国真曾在一篇文章中说,当时他因诗成名后,中学老师和同学一度心生疑惑:“此汪国真即彼汪国真乎?”

兴趣使然:“不务正业”作词谱曲

汪国真当初是以抒情诗、哲思短语走红文坛的,然而很少人知道,他在旧体诗词上也颇有造诣。近年间,汪国真创作了许多旧体诗词。他早期的抒情诗相比较而言更婉约缠绵,而他近期的词作则更觉恢弘大气,豪气干云。与汪国真探讨个中原委,大约不外有三:其一,“文章渐老渐熟”,这与年龄、阅历的增加有关;其二,汪国真近年多喜旅游,词作多写登山观海之事,自然走豪放一路;另外,更重要的是,近年对书法的习练也影响了心境和作品,豪迈的书法作品与恢弘的词作互为印证、补充,共同诠释了汪国真近年来有所变化的风格。

现在汪国真做的比较多的是旧体词,他觉得有些东西的韵味是新体的诗歌无法体现的。而且旧体词和书法结合起来比较和谐,书法对汪国真来说是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学书法的话也不会走进这个领域。

问及新诗在今天的衰落现象,汪国真认为现在能够引起人们共鸣的作品少了,诗冷落了读者,读者当然也会冷落诗。汪国真说自己并没有完全放弃创作诗歌,只是爱情诗已经不太写了。步入40岁以后,自己的读者群也已人到中年,汪国真丝毫不担心自己的“抒情哲理诗”没有市常一切随缘,甚至包括对待没有对自己的诗歌表现出任何兴趣的儿子,以及算不上忠实读者的妻子。

近年来,汪国真除了集中精力进行书画的研究和创作外,还推出了由自己作词作曲的数首音乐作品。汪国真说:“这几年,我主要是在练书法,因为我觉得自己的字写得不是太好,没想到练了之后现在也得到一些人的认可,不过当然我也是半路出家。从2000年开始我也为自己的一些诗作曲,这是我的一些兴趣爱好吧。”汪国真是在当年5月份才开始自学乐理知识的。每次创作时,汪国真耳边总要回荡着一支旋律,因为“这样能触发灵感”。慢慢地他发现,“只要前面第一小节想出来后,后面很快就能流出来了”。就是在这样一种自学的状态中,汪国真竟也创作了20多首民族或美声唱法的歌曲。这些歌曲不仅受到了专业人士的好评,而且也开始频频在各地电视文艺晚会中亮相,汪国真实现了从“诗人”到“书法家”再到“作曲家”的三级跳。

“有的人说我的诗歌适合谱曲,我自己也觉得可以谱曲。我做事的目地很单纯,只是凭兴趣。当初写诗的时候,诗坛也不景气。当时有朋友劝我不要写诗,我坚持写,就是因为爱好,也没想到会轰动和畅销;我练书法是因为自己的字不理想,作曲也只是因为自己有兴趣。”汪国真表示自己从不刻意去做没兴趣的事。中国歌坛曾推出了《汪国真抒情歌系列》的盒带,有的还被《中国青年报》列为当月十盘优秀畅销磁带之一。2001年7月在国家图书馆音乐厅举办的“时尚风暴·新诗朗诵&流行音乐演唱会”上,当在诗坛沉寂许久的著名诗人汪国真出现在观众中时,人群中爆发出热烈的掌声,他“复出诗坛”引来了诸多关注的目光。有人认为:在社会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以市场化运作包装诗人已成为了一种富有品位且务实的商业行为,这对中国诗歌事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一定的推动作用。目前他正计划用3年到5年时间为180首唐诗、宋词、元曲作曲,还为自己以前的诗谱了二三十首曲子。

还我清白:两万元赢回声誉

作为艺术的门类,这些也都是触类旁通的。诗歌的张弛、错落和书法互为映证,音乐的节奏、韵律也和诗歌一脉相承。这大概也从侧面解释了汪国真能够于艺术的各个门类有所领悟的原因吧。视“书法为事业、作曲为爱好”的汪国真从未与诗歌决裂过,因为他书法的对象都是自己创作的旧体诗,他为之谱曲的也是自己那些朗朗上口的新体诗。汪国真曾在诗里说,“海洋是一张大纸,自然是无与伦比的字帖。”诗、书、文、乐之余,他还喜欢旅游。他说,自然能出诗出画出旋律。即使只见一根枯枝,也可想到书法的运笔之势,令人豁然开悟。可谓处处留心皆学问。

汪国真说,对他而言,一直无所谓火爆、复出、沉寂之说,从诗歌、书法,到现在画画、作词作曲,他只是想有个安静的环境、平和的心态,做自己喜欢的事。“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客观和诚信,这次官司不打,指不定下回还出什么新闻呢”。这成了他决定打这场官司的目的。4月1日,汪国真的代理律师正式向首次刊发“为钱所困”一文的四川《天府早报》及始作俑者杨某发出律师函,表示不日将向法院提出起诉。

7月4日,曾被媒体称为“为钱所困”的汪国真诉《天府早报》社(第一被告)和《天府早报》女记者杨某(第二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文中提到的“开火锅店”、“为了复出在诗歌朗诵会上亲自朗诵”、“出书无人问津”、“收入不稳定”均属于失实报道且用语均有明显的贬损含义,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庭判令第一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以及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府早报》有关原告汪国真的报道属于正面报道,没有贬低和损害原告的名誉,不构成侵权。“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答辩道。被告举证,有关原告的报道共有三篇,分别是3月19日的“汪国真竟为钱所困”、20日的“汪国真正在努力挣大钱”、21日的“汪国真出传记自我揭秘”,这3篇文章属于系列的追踪报道。被告律师指出,3篇文章只是记者通过采访不同的3个人,从不同侧面反映客观事实,并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为第二被告的《天府早报》女记者杨某的代理律师称,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更不应该对原告承担任何责任。“难道说穷困潦倒就是损害其名誉权吗?”第二被告律师提起置疑。被告认为,文章报道的是不同人对原告的不同看法,属于个人主观观点,不必也没有必要考证其真实性。俗话说文化界是各家观点百家争鸣,因此,杨翘楚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双方均愿意接受法庭调解,但最后并未达成调解协议。

8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天府早报》在该报刊登向原告汪国真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被告《天府早报》社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汪国真对审判结果表示满意,不会再有上诉请求。

“真的不希望再发生类似捕风捉影的事来,我安于过自己平静的生活。”诗人汪国真自小就生长在一个传统意识较强的家庭的他,习惯于冷静缄默,从不狂言滥语。他的家庭同样低调,夫人是河南人,读大学时曾狂热崇拜过汪国真,并也曾热衷于抄写他的诗。他们1992年结婚,儿子今年已经8岁了,小家伙非常聪明,也调皮。“写了许多爱情诗,爱情经历一定很曲折吧”汪国真说:“我的爱情经历不是挫折而是曲折,有些事情非常有故事情节。1991年在全国图书‘金钥匙’颁奖会上与她一见钟情的,我们相差16岁。个人感情方面的事,我就不讲那么详细了,大家要有兴趣,将来我可以出一本书来专门讲述。”

汪国真有时就带儿子上父母家去,让老人感受一下天伦之乐。在家里,夫人是主管,她计划着一家人的日常花费。汪国真则忙着在自己的天地里耕耘--准备出一本书法专录,准备录制一盘自己写词自己谱曲的歌曲磁带日前,新华出版社重磅推出了《汪国真新作逊,《新作逊除了保留汪国真诗歌创作清新、自然、优美的风格之外,读者还可以从中看到经过几年沉淀之后汪国真对感情有了新的解释,对中国历史、文化有了新的感悟。著名诗人刘湛秋认为这些新诗更加成熟,诗风清新不失深邃,标志着汪诗进入第二个创作阶段。本书还收录了汪国真大量的书法作品,对于汪国真与媒体对簿公堂的风波也给予了披露,将一个全面、立体的汪国真呈现在读者面前。

按照规定受贿罪二审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事项属于转代理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不属于刑法管辖的范围。

本案中,杨某接受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委托签订有代理协议,其转代理给被告人,被告人又转代理给王兴旺或高某;被告人属于其中的一个转托人。这是一个民事的多次转代理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一)杨某与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签有代理协议,其作为乙方负责协调矿方和铁路的关系,做好华润电力湖北公司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根据潞安煤炭的兑现率提高到80%以每吨40元支付杨某业务协调费。

杨某委托被告人赵安锋代办,口头约定以每吨12元支付其费用,这一行为属于民事的转委托。辩护人认为不能说杨某得到的费用就是业务协调费,而被告人得到的就是好处费,属于受贿;同样的事,法律上的定性应当具有统一性、一致性。

一审庭审查明:杨某代理华润电力湖北公司的业务总共收取500万元的代理费;赵安锋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此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事项;赵安锋又以11.5元/吨的条件将此代理转给王兴旺,从中收取0.5元/吨的差价;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被告人赵安锋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样都属于中介行为。

(二)从收取的费用看,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也属于中介行为。

本案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是:杨某以每吨40元收取业务协调费;赵某接受杨某的转委托,以每吨12元收取代理费;赵某又以9.5元/吨的价格将此代理转委托给高某(见高某在其 2012年12月4日的询问笔录中:赵某按照9.5元/吨的比例付给我发煤劳务费),从中收取2.5元/吨的差价。

赵某转让代理给王兴旺获得的差价0.5元/吨,王兴旺以11.5元/吨的价格接受代理。

基本案情可以看出:赵安锋没有任何理由自己运作,而将大部分收入拱手让给他人;从而也得出结论:赵安锋作用仅限于中介人。

从起诉书对赵某的起诉数额以及一审法院的认定来推断,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虽然没有明确表明赵某收取杨某钱的性质,但事实上都认可赵某收取杨某钱中的绝大部分不属于受贿,属于中介的性质。

但是,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同样都认为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

辩护人认为,同样一笔钱,将其中的一部分认定为中介费,将另一部分认定为受贿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赵安锋转代理给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同样属于民事转代理

一审法院判定赵某收取杨某钱的另一部分属于受贿的主要依据是否认王兴旺的证言,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不认可王兴旺的证词,采信被告人庭前的供述,认定被告人利用职权,受贿70多万元,理由不充分,没有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衡量。

(一)、对赵某的庭前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辩护人认为,2012年12月5日23时55分至6日1时0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以及2012年12月6日1时20分至6日1时40分在太原市检察院讯问室对赵某的讯问笔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中第八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办案机关从郑州把赵某带到长治,又从长治带到太原,长途跋涉,被告人已经处于相当疲劳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又对其讯问,时间是在半夜、凌晨时间,而这一时间是正常人睡眠的时间,属于疲劳讯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应当采信赵某的庭审供述。

(二)王兴旺证词的可采性

1.由于被告人赵某在王兴旺处有股份,双方也比较信任,所以转代理采用现金方式。一审法院对于杨某给赵某的18万现金,同样没有其他物证,但是杨某与赵某都认可,一审法院就予以确认。

而相同的情况,一审法院否认赵某与王兴旺都认可的现金往来没有依据。

2.从逻辑情理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自己利用,则完全没有必要在2008年将130多万给高某。这也说明整个过程,赵某只是中介人,赵某给王兴旺钱找第三方代理,符合逻辑与情理。

辩护人认为:赵某将代理转让王兴旺的行为应当与高某的行为一致定性。

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国有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驻办事处办事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不仅仅要证明赵某收取了钱,还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赵某利用了职权或者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身份

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构成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赵安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公诉方提供的2009年9月10日《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登记表》,本案中的被告人就职的单位是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运销总公司,调入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9月,其与单位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保险编号为:1523000076。显然,在2007至2008年之间,赵安锋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临时工。

(二)关于被告人的职责: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1.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赵安锋的工作职责:赵安锋是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其职责是及时掌握运输信息,按照公司的指示,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信息,向铁路部门反映运输需求;为空车合理运用提供准确信息。

依据一审查明的基本情况表明:提高煤炭兑现率,不仅要协调郑州铁路局还要协调长治北车站,而被告人赵某作为运销总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办事员显然不具备职务上的便利。

首先,证人高某的证言也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长治北站属于郑州铁路局长治机务段管辖,该站主要是负责潞安矿务局外运煤的装车编排发运工作,所有从潞安外运的煤都必须从长治北站装车编排后才能发运到各个用户。所以要想提高煤炭兑现率,长治北站的协调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我通过卢某协调长治北站。我给卢某的费用大概有90多万元,按照8元/吨的比例支付,我自己按1.5元/吨留下,我自己大概留了227114元左右。(见对高某询问笔录)

2013年1月5日对高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电厂的潞安电煤兑现率的高低,是多方面的而原因,除了潞安矿务局运销处向郑州铁路局请车,郑州铁路局承认车外,还有一个关键,就是长治北车站,即使有了郑州铁路局的承认车,长治北站也不一定能给你准时发车,容易被别的用户个给顶替,另外关系不好发的煤质也不好。

其次,郑州铁路局的两名证人证言也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利用职权。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证明:依据铁道部的有关要求,对日常计划由计算机自动审批。大客户运量按计划分月组织,日常生产由生产企业提报请求车,通过铁道部大客户系统下发给铁路局,路局由运输,调度部门组织,再下发给各车站,要求矿物局均衡提报。

依据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关于山西晋城,潞安煤业的装车组织过程,由矿方每天向路局提报请求车,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

很明显,提高煤炭兑现率,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职权范围,并且由计算机审批,被告人根本不是郑州铁路局以及长治北车站的人员,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

2. 被告人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关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辩护人认为,理解这一条必须符合下列要件,不能任意扩大解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首先,要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我们认为,赵某在郑州办事处就是一个普通的,最低一级的工作人员,从我国目前的现状看,任何一个有普通常识的人都可以认定其影响不到其他人。

其次,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工作联系。在这里,赵某如果要利用工作关系,本案中必须有一个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行为。

本案中,无论的公诉机关还是一审法院始终没有发现赵某找过哪一个“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法院的书记员,其虽然在法院工作,会有与法官工作上的联系,但其没有裁决案件的权利,其如果接受钱财为当事人谋取案件上的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前提必须是与法官一起才能构成共同受贿。其如果接受案件将案件转让给律师代理,自己收取了中介费,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赵某没有职务便利,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赵某利用过他人的职务,就主观推断赵某利用职权,完全的主观归罪。

这也说明赵某在2007年7月,将杨某委托的事项转委托于王兴旺,王兴旺又将此事转委托给专门从事代理发运煤炭的襄垣县国新能源公司的总经理控孔繁伟一事是符合情理与逻辑的,被告人是中介人。

(三)、依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如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取报酬的,不视为犯罪。

2013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强调: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辩护人认为,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权钱交易的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收受财物的,则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安锋为杨某找到合格的代理人,并使其顺利完成代理任务,收取中介费,并非法律禁止事项,是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与宗旨的。被告人以中介的人的身份转代理给他人,收取的中介费不应当被视为受贿。

四、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

2013年5月3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表明:2007年7月到2008年10月,被告人赵某先后收取杨某所谓好处费2077204元;将1175700元交给其同学高某协调长治北车站的关系,将901504元据为己有。

清徐检察院首先认定赵某先后收取杨某的2077204元定义为好处费;但是又将其中给高某的1175700元否认为好处费,将其中的将901504元以好处费界定的理由是什么?同样是杨某的2077204元人民币,给高某的1175700元就不是好处费,其余钱是好处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审法院在没有对案件查清的情况下,配合检察院办案,完全违背的了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应当排除》第23.条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的规定。采信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主观推定被告人赵某收钱就是好处费。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

杨某的证言:…我找赵某协调的,他有这个能力办这个事(提高煤炭发运的兑现率)…。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证言不能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杨某的证言也与高某等其他证人的证言相矛盾,不能采信。

本案中,杨某委托被告人的事项并非被告人自己有能力完成。

(二)、关于2012年12月25日证人卜潇敏(郑州铁路运输处货工科科长)的证言以及2012年12月25日证人许培英的证言中,赵某代表潞安集团来我局(郑州铁路局)办理相关业务,协调相关事宜的能证明内容。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证言断章取义,完全忽略被被告人有利的证词,截取对其不利。且该证言并不能证明赵某与他们沟通过承认车的事宜。

1.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对赵某的工作职责定性,这属于越权。

2.这两个证言中对证人重点强调的“路局(郑州铁路局)按照国家有关确保重点物资及重点企业运输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相关要求,确定各局的装车去向,然后由计算机审批”的等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忽略,而这恰恰证明装车去向是由计算机审批,任何人无法代替。

3.这两个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没有因此事找过他们,也就是说,赵某没有利用过工作关系,由于计算机审批,也没有工作关系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如果要将其作为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之一,必须能够证明赵某因杨某之事找过他们,赵某如果只是因其他工作与他们有联系,则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赵某的庭前供述

一审法院采信赵某庭前供述作为认定其受贿的依据,不符合逻辑,属于有罪推定。

1.关于赵某录音录像显示其工作职责,向铁路相关部门反映潞安运输需求,协调承认车总数等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上述工作职责,并不等于被告人就杨某之事与有关部门协调过,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职权就一定利用完全违背逻辑,难道法院的法官,有判案的权力就一定要利用吗?完全是有罪推定!

2.赵某在供述中也强调:我说给你问问,于是就打电话问高某能否办成此事,高某说行,但也得求别人。

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在最初就是给杨某找第三方代理,自己做中介人。

辩护人认为:赵某无权决定郑州铁路局承认车、长治北站的发车事宜,其无职务可以利用;一审法院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因杨某之事,利用工作关系找过有职权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仅仅只证明了赵某的工作范围。如果不能证明,就不能定罪。

(四)关于一审法院采信的控方提供的其他证言证明被告人赵某的工作范围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即使赵某在工作上与郑州铁路局有联系,并不必然等于赵某利用此为杨某谋取利益,法院混淆这两者的概念;只有赵某向郑州铁路局特别提出要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配车,郑州铁路局利用自己的权力承认,赵某才有可能与郑州铁路局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受贿。

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机构,任何一个个人证明、或承认或知晓赵某为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事找过哪个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片面认为被告人赵某收钱,赵某即使本人没有工作上的职务,一定是利用了他人的职务便利;但本案中又没有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没有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本案中,恰恰被告人是找了第三方,自己是中间人。

五、一审判决认定赵安锋构成受贿罪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将绝大部分业务费约定并实际归属他人也充分说明赵安锋没有职务便利可以利用。

假如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完全没有任何必要给他人钱;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与他人收益,这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给付高某130多万元,给付王兴旺70多万元,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职权可以利用。

一审法院的逻辑推理是,赵安锋收取了钱,赵安锋是山西潞安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的运销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的职员,因此赵安锋就是利用的职权构成受贿罪。辩护人认为这属于主观归罪。

(一)、赵安锋收取钱的定性应当是中介费,不论数额大小。

即使法院否认赵某将70多万元给了王兴旺,相对于杨某的业务协调费500万元的收入,赵某收钱的定性不应当取决于钱的数额。

首先杨某收取的是业务协调费,高某收取的是中介费,同样一笔费用,赵安锋就定性为好处费,没有法律依据。

(二)、从逻辑情理上讲,如果赵某有职权可以利用,完全没有任何必要将130多万元给高某。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赵某在2007年利用职权已经帮杨某提高了煤炭运输的兑现率,却在2008年还要找高某协调,并将130多万元给其,这是不符合逻辑推理。

从而也就得出结论,赵某在2007年也是通过他人协调的,并非利用职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被告人赵某不属于潞安集团运销处;其没有签订合同、安排运输计划、安排请求车、安排承认车、安排发运的职权。被告人不是郑州铁路局的人员,其工作上也没有任何主管、负责、承办承认车的职权;其单位或本人与郑州铁路局都没有任何隶属、制约关系,被告人也就没有任何职权可以利用;被告人也没有与潞安集团、郑州铁路局中任何一个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华润电力湖北分公司的兑现率协商过。

且郑州铁路局的证人卜潇敏,许培英证言明确表明:承认车是郑州铁路局的工作,计算机审批,不是个人可以随便操作的。

被告人确实收取了杨某的钱,但其只是中间人,其通过高某,王兴旺将杨某的代理转托。

现有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赵安锋利用职权,如果法院不能排除赵安锋的中介人身份,就不能得出赵安锋利用职权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其行为必然属于受贿。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男子哄骗女孩回家做干女儿,发生关系怀孕又嫁给他人生娃,该如何惩治 (三)

这种事情肯定是违反了法律,应该遭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不是律师,也没有从事法律的工作,但是我知道的是,最起码QJ罪与拐卖妇女这个两个罪应该跑不掉。

我怀疑这种事应该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可是在我搜索相关的事情之后,发现是我太天真了。

警察询问当地村民

事件的始末这件事情是这样的,8年前,50多岁的杨某在青岛打工时,遇到了刚十七八岁的张某。杨某看张某年轻漂亮,而且小姑娘由于涉世未深,所以很天真。杨某用各种手段骗张某跟杨某回了家,因怕人说三道四,就说张某是自己的干女人,就这样两人以“干爹干女儿”的名分在一起生活。

没多久,他将张某嫁了出去,在那儿生了一个孩子之后,又将张某接了回来,再也没回去。而杨某还有一个妻子,这个妻子也是他“骗”回来的,而且妻子也知道杨某与张某的关系,只是不敢说什么。就这样,三人在一起生活。

被骗走6年后,张某的父母也找了6年,终于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张某。可是由于长期的在一起,张某对杨某产生了很大的依赖性,不愿意离开,可能是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症”之类的心理吧。

不过就算如此,杨某的罪行也是逃脱不了的,等待他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

对其产生了依赖

给我们的教训杨某被骗的时候,大概是十七八岁的年纪,对社会的一些事情认知不清,才被骗的那么厉害。难道造成这样的后果,她的父母就没有责任吗?答案当然不是这样。

教育孩子是一个长期而又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女孩。由于现在的网络发达,孩子们在很小的时候就会接收到很多信息,说句夸张点的话,现在的孩子可能懂得比大人还多。

他们的心智发育还不健全,遇事容易冲动,因为没有经历过什么事情,却接收到了很多“高维”的意识,所以最容易眼高手低。

在社会上某些事说出来很简单,但是真正遇到了,就很容易栽进去,影响其一生。

就像这个姑娘,十七八岁的年纪,怎么就那么相信这个五十多岁的老男人呢?为什么与他还有他妻子一起生活,也毫无怨言?

肯定是被他的一些恐吓加上安慰的言语“洗了脑”,所以在6年的时间里,这个姑娘才没有逃跑过一次。

杨某的罪行

我们应该怎么做我们在平时教育我们的孩子时,不要只顾着让她们安全,为她们挡掉生活中所有的难处。

不经历风雨怎能成长?只有让她们也经历一点风雨,才能让她们快速且正确的成长。为什么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什么依靠,只能依靠自己,所以他们才会“早当家”。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对女孩的三观以及爱情观,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让她们有一个正确的三观,才能让她们遇到事情的时候,选择一条正确的路,否则别人一“忽悠”,脑子就跟着别人跑了,受苦的还是孩子与家长。

最后,希望这个杨某能够遭到最严厉的惩处!

在校园生活中,大学生应该如何防诈骗? (四)

1.不要轻易相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者短信,避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设下圈套的机会。

2、不要轻易地向陌生人透露自己以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等,尤其是在公共场合。

3、不要轻易地向陌生人汇款、转账,若是遇到必须要汇款、转账的情况一定要再三核实对方的信息。

4、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毕竟世界上没有免费的东西。

5、要注意向家里的老人科普诈骗等知识,这样可以在平时提高一些警惕。

6、不要让家里的老人独自带大量现金出门,容易引起不法分子注意。

7、家里面不要保存过多的贵重物品或是现金,若是必须放家里的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8、家里面的存折、信用卡、银行卡等密码一定要保密,不要随意向他人透露。

9、要相信科学,不要盲目迷信,如果生病了一定要及时就医,不要相信所谓的巫医、游医等,若是发现了可疑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

10、若是有人用大钱换零钱或是主动用零钱换整钱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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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高某对其一见钟情死活也要得到杨某的电话号码杨某虽然不愿意但又害怕被投诉,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