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20条第二款,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改成
### 刑诉法关键条款解析:刑诉法120条第二款与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改革与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各项条款为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
刑诉法120条第二款
与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作为重要条款,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侦查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
刑诉法120条第二款:讯问时的法定告知义务
刑诉法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履行特定的告知义务。这一规定源于对司法公正与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的深刻认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了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一改变主要是基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获得从轻处罚。这一告知义务的履行,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也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如实供述的法律后果,从而有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要求其在讯问时还需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这一变化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相呼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这一法定告知义务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构成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同时,这一规定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规定后,选择是否认罪认罚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将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从宽处理;如果选择拒绝,也不会因此受到加重处罚,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的核对与签名
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则详细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的权利。根据该条款,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并要求对遗漏或错误部分进行补充或改正。这一规定确保了讯问笔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笔录错误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现笔录中有遗漏或错误,可以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补充或改正。在确认笔录无误后,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以示确认。此外,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还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予以准许。这一规定不仅尊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表达意愿,也为其提供了更为自由的陈述空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综上所述,
刑诉法120条第二款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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