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 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的坚定立场
- 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 全文总结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导语
在国际法领域,中国始终秉持尊重法律、维护公正的立场。针对仲裁庭的非法裁决,中国坚决不予承认与执行,这不仅是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捍卫,也是对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坚定维护。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的立场,以及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和背后的法律依据。
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的坚定立场
在南海仲裁案中,中国明确表明了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仲裁庭裁决的立场。该仲裁案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试图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南海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争议。然而,中国认为,该仲裁案违背了国家同意原则,仲裁庭越权审理,枉法裁判,严重违反了《公约》和一般国际法。因此,中国坚决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也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
中国的这一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许多国际权威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包括国际法院前院长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都曾指出该裁决存在严重谬误。甚至连菲律宾国内的有识之士都公开指出了该裁决的非法性和错误性。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立场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
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存在无效情形(如协议内容不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等),那么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将无法得到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这是仲裁程序合法性的基础。
2.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规则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仲裁程序违反了相关的仲裁规则,那么所作出的裁决也将被视为非法。这包括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点的选择、仲裁程序的进行等方面的问题。
3. 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不可仲裁
如果裁决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如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等敏感问题),那么该裁决也将无法得到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4.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执行该裁决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这是对我国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严格审查。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的立场,是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捍卫和对国家主权利益的坚定维护。同时,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也是基于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国际法律规则的遵循。在国际交往中,中国将继续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国际争端和争议,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 1、我国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意义何在
- 2、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 3、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哪些规定
- 4、南海仲裁是什么时候
中国不承认仲裁庭非法裁决、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相关问答
我国参加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意义何在 (一)
最佳答案一方面,它使得中国的立法机关重新规范了本国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它使得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我国和其他大部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家在处理仲裁裁决方面有很多的不相同,我国的一些做法在无形中使我国公正司法的形象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质疑。
我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外国仲裁的裁决在我国不能及时得到承认与执行。由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通过外国法院委托中国法院进行是以协助的方式进行,所以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是不被允许的,显然,这个程序不仅复杂耗时,而且增加了额外的费用。另外,即使满足了程序,接受执行申请的法院也有可能由于执行裁决违反“法律基本准则”或者“国家社会利益”而拒绝承认与执行。这些问题影响到了我国的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这样一个贸易大国需要有一个更为匹配的仲裁制度。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一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有、() (二)
最佳答案【答案】:B、D
【考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详解: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时;(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仲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做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做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的公共政策的。由此可见,B、D项正确。
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哪些规定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中国本着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障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逐渐确立了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和司法解释。目前,针对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法律依据主要为:
1. 《纽约公约》
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
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议案,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南海仲裁是什么时候 (四)
最佳答案2013年1月22日。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2016年7月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12日作出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对此,中方多次声明,菲律宾共和国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国际法,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南海仲裁只是个闹剧,全世界都应该知道的事:什么是南海的“自古以来”!“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句话可不是一句简单的外交辞令,而是有着众多中外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作为证据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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