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不得不提及两会期间通过的关于刑法的重要修订。其中,刑法第七部新增补的第224条具体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被正式确立的,它明确指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两会刑法第七部新增股224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

两会刑法第七部新增股224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优质回答在201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七)被讨论并通过。该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后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这一新增加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罪。具体条款如下:

-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来获得加入资格;

- 传销活动按照一定的层级顺序排列,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

- 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骗取财物;

- 此类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这一修正案,犯有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个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刑罚将上升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同样可能被处以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邢事案件分类具体说明 (二)

优质回答一、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谋取私利并索取或收受财物,对此类行为的扩大范围和加重刑罚已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两款,以打击此类败坏风气的行为。(草案第十一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对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国家工作人员,若无法解释来源,将刑罚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以回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草案第十二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建议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直接定为犯罪,以严惩危害较大的行为。(草案第一条)

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建议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犯罪及刑事责任。(草案第二条)

关于偷税,草案修改了定罪量刑标准,强调对初犯积极补缴税款者,可酌情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草案第三条) 三、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对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建议刑法中增加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行业人员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六条)

刑法中将增加对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惩治条款,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草案第七条) 四、其他犯罪

针对单位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刑法将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完善反洗钱措施。(草案第八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将扩大对动植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的惩治范围,以保护动植物安全。(草案第九条)

军队车辆号牌的非法使用行为,也将被纳入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惩治范围。(草案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三)

优质回答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除外。”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法修正案七全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