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适用指南:扰乱市场秩序罪内容简介 (一)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扰乱市场秩序罪内容简介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简介如下:

该书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属于中国法律适用文库系列,是中国首部大型刑事办案实务工具书。它专门针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刑事办案提供了权威支持。其主要内容包括:

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书中对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了深入解读,提供了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有助于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

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详细阐述了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以及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为读者提供了实用的办案指导。

法律法规及其理解与适用:收录了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阐述,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持。

典型疑难判例:精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这些判例对于理解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标准裁判文书: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为读者提供了规范的裁判文书样本。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整理了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框架。

该书是公、检、法、司、律师必备的刑事办案工具书,同时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刑事法律教学的重要参考书。其权威性、针对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对国内刑事法律图书出版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指导意义。

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二)

自己印制图书贩卖算不算违法 (三)

私自印刷书是违法的。主要依据如下: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例如,营业执照中没有经营烟草的内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了烟草,因为烟草属于专营物品,因而这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如果超出范围经营的不是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以及专营专卖或者限制性买卖的物品,则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四)

如果在商业活动中,贿赂单位或者集体的,达到定罪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入罪标准为: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的,应予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法律不是公式,具体的标准得根据案件情节来综合考虑。

一、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商业贿赂犯罪发生于商品流通领域,是一种流通型经济犯罪,它首先破坏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随着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致使经营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用在想方设法贿赂对方或其代理人上。这是因为商业贿赂可以使经营者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也能顺利推销出去。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不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而是依靠如何博得交易对方当事人的欢心来为产品营销打通道路,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方”,反而能比名优产品更容易打入市场,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失调。

既损害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又坑害消费者,导致市场经济运行不正常。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还表现在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经营者为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而支付的费用通常以各种名目计入生产成本,或是巧立名目以其它合法形式的支出入账。这必然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国家税收大大减少。同时,受贿往往在账外暗中进行,其回扣收入无法纳入国家税收,成为税收一大黑洞。

二、商业贿赂犯罪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的贿赂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商业行贿行为、商业受贿行为和介绍贿赂行为。商业受贿行为是指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利用其所处职位或其他有利地位,不正当的收受经营好处的行为。

在此重阐述商业行贿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行贿的手段有两类:第一种是经营者以财物贿赂,即现金和实物;第二种是经营者以“其他手段”贿赂,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考察费用等;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能用货币计算价值的利益,如迁移户口、调动工作、安排子女升学、提供性服务等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罪名均将贿赂内容限定为“财物”,范围过于狭窄。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财产性利益”仍被排除在商业贿赂罪的贿赂内容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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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四要件 是哪一些 . (五)

一、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九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 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所以,广义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

狭义刑法则仅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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