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不须证明的事实 (一)

简述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不须证明的事实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应当运用 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 共同犯罪 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 诉讼 、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 管辖 、回避、 延期审理 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毒品犯罪 等案件, 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法院会去父母家搜查吗 (二)

优质回答需要看案情,如果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情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其住处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并应按照程序进行。因此,如果能证明被执行人是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且法律文书所载的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且其具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与父母的共同住处中属于他的部分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的法律条款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搜查也是同犯罪斗争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侦破。在这方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维衡众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