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严刑逼供,告上法庭,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一)

警察严刑逼供,告上法庭,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最佳答案若警察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并被指控,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以下几种:

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国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故意伤害罪:若严刑逼供导致嫌疑人伤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警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具体刑罚将根据伤残程度而定。若导致重伤或更严重后果,刑罚将更为严厉。

故意杀人罪:在极端情况下,若严刑逼供导致嫌疑人死亡,警察将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面临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若情节较轻,也将处以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警察若进行严刑逼供,将依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具体罪名受到法律的严惩,旨在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严刑逼供是正当的吗? (二)

最佳答案在当代争论中有一个类似的问题,即,在审问恐怖分子嫌疑人时,使用严刑逼供是否正当?让我们来考虑一个定时炸弹的情形:假设你是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你抓住了一名恐怖分子嫌疑人,你相信他肯定有一些关于一个核装置的情报,而这个核装置被设定于当天在曼哈顿爆炸。事实上,你有理由怀疑,就是他自己安装了这个炸弹。随着时钟滴滴答答地走动,他还是拒绝承认他是恐怖分子,或供出这个炸弹的位置。那么,我们能够正当地对他施行严刑拷打直至他供出炸弹在何处,以及如何解除它吗? 赞成这么做的理由源于一种功利主义的算计。尽管严刑逼供使嫌疑人遭受痛苦,极大地减少了他的幸福和功利;可是一旦炸弹爆炸,将会损失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因此,你可能会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认为,如果使一个人遭受剧痛能阻止大范围的死亡和苦难,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美国前副总统理查德·切尼(Richard Cheney)认为,对基地组织恐怖主义嫌疑人使用残酷的审讯手段他们避免了另一场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他的这一论证就是基于功利主义的逻辑。 这并不是说功利主义者就肯定支持严刑逼供,某些功利主义者基于实际的理由而反对之。他们认为,严刑逼供很少起作用,因为逼迫之下所获取的情报经常不可靠。因此,我们是让他们受苦了,可是却并没有使共同体更加安全:集体的功利没有任何增加。或者,他们担心,如果我们的国家实施严刑逼供,那么,一旦我们的士兵被俘,他们将面临更加严酷的对待。如果综合起来考虑,这种与使用严刑逼供相联系的结果,可能在实际上减少了总体功利。 这些实际的考量或真或假。可是,作为反对使用严刑逼供的理由,它们与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完全契合。它们并没有断言,严刑逼迫一个人在本质上就是错的;而只是断言,使用严刑逼供会有不良后果,而这不良后果从总体上来看会弊大于利。 有些人从原则上反对严刑逼供,他们认为这侵犯了人权,也没有尊重人类的内在尊严。他们反对严刑逼供的理由并不依赖于功利主义的考量。他们认为人权和人类尊严拥有一个超越于功利的道德基础。如果他们是对的,那么边沁的哲学就错了。 从表面上看,定时炸弹的情形似乎支持边沁的论证。数量似乎确实产生了道德上的差异。为了不杀死一个无辜的船舱男仆而接受救生艇上三个人可能死亡的这一事实,是一回事;可是,如果像在定时炸弹的情形中,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呢?如果几十万条生命处境危险呢?功利主义者可能会争论道,在某些时刻,即使是最热心的人权倡导者也会很难坚持认为,让大量无辜的生命死去,比严刑拷打一个可能知道这个炸弹藏身之处的恐怖分子嫌疑人,在道德上会更加可取。 然而,作为对功利主义道德推理的一个考验,这个定时炸弹的例子具有误导性。它似乎证明了数目确实重要,因此,如果有足够多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话,我们应当愿意不考虑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而且如果这一点是真实的,那么,道德终究还是在于算计得失。 然而,严刑逼供的情形并没有表明:挽救许多条生命的这样一种前景,证明了使一个无辜之人遭受严酷痛苦是正当的。让我们回想一下,那个被严刑拷打以挽救那些生命的人,是一个恐怖分子嫌疑人,事实上我们相信这个人安装了那枚炸弹。那么,那种支持我们严刑拷打他的理由的道德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这样一种假设:他以某种方式对我们现在所力图避免的危险,负有责任;或者,如果他对这枚炸弹并没有任何责任,而我们认为他实施了其他可怕的行为以使他应得残酷的对待。在定时炸弹这一案例中起作用的道德直觉,并不仅仅是关于得失的算计,同时也是一种非功利主义的观念,即,恐怖主义者是坏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 如果我们改变一下该情形,并排除任何假定的罪恶因素,那么我们会更加清楚地看明白这一点。假如诱使该名恐怖分子嫌疑人开口的唯一方式,就是折磨他的年幼女儿(她对父亲穷凶极恶的行为毫不知情)。那么,这样做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吗?我相信,即使是一个硬心肠的功利主义者也可能会回避这一想法。然而,这个版本的关于严刑逼供情形,却给功利主义原则带来了一次更加真实的考验。

严刑逼供的读音 (三)

最佳答案严刑逼供的读音为yán xíng bī gòng。

严刑逼供是一种非法的犯罪行为,指警察、司法机关等利用刑讯、捆押、侮辱等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自己所谓的罪行。在汉语中,严刑逼供这个词汇的发音为yán xíng bī gòng,其中“严刑”指的是严厉的刑罚,“逼供”则是强迫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认罪行的意思。

严刑逼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违反了人权和法制原则,也容易导致误判和冤案的发生。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禁止严刑逼供和其他非法的刑讯手段。以中国为例,中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和打、虐待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此外,中国还设立了律师制度,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保护。

除了严刑逼供这种非法手段,现代司法系统应该采用的是合法的调查和审判程序,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法程序和方法:

询问:询问是指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提问和调查,了解案情和证据。

搜查:搜查是指警察能够在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嫌疑人的人身、住所、车辆等物品进行检查和搜查以查明案情。

抓捕:抓捕是指警察、检察官根据法律授权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至法庭进行审判。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公正审判。

律师辩护: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总之,为了保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司法系统需要采用合法的调查和审判程序,如询问、搜查、抓捕、审判和律师辩护等方法。这些程序和方法不仅可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也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现在还有严刑逼供吗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严刑逼供不合法。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是禁止严刑逼供的,通过刑讯所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应当排除,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严刑逼供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