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五项规定 (一)

答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只用一条内容,没有第五项内容。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扩展资料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配合国家反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或外交途径提供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汪海燕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如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可能会比较大,因为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住址。这需要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配合。”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二)
答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现行刑诉法时间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三)
答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2018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重点内容如下:
颁布时间与机构:该法律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国家立法机构在2018年10月26日正式通过并颁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要更新和完善。
法律任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以惩罚犯罪分子,同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公民权益保障:该法还致力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此外,它特别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社会主义建设:最终,该法的实施旨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通过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解读_2018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四)
答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了总则。法律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委托辩护】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关键词·伪造证据】
◆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关键词·自证其罪】
◆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关键词·刑讯逼供】
◆关于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内容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监视居住】
◆新增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关键词·拘留传唤】
◆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关键词·技术侦查】
◆在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八节(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为: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关键词·死刑复核】
◆增加两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编/花语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五项规定,维衡众网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