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 2、辽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
- 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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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一)

最佳答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和权益,以下类型的工作是被禁止安排给女职工的: 首先,禁止她们从事矿山井下的危险作业,包括人工锻打和装卸重物,这些工作环境往往伴随着强烈振动,对身体构成较大压力。
其次,任何国家规定为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被列入禁止范围,这意味着这些工作对体力消耗极大,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 再者,女职工被严格限制参与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中的高处架线作业,这些工作不仅对体力要求高,而且存在高度风险。
最后,对于负重工作,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六次且每次超过二十公斤,以及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女职工同样被严格禁止。这些对腰背力量和耐力的高要求,对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扩展资料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辽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 (二)
最佳答案法律客观: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具体如下: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对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不得任意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雇用、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第五条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权,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部分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第六条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特殊保护。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扣发、降低其工资和取消其福利待遇。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发给女职工一定数量的卫生用品,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八条女职工在孕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其夜班劳动,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应在妊娠后暂调做其他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劳动时间之内,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其定额。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正常生育的,假期为九十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市政府规定,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假期间按出勤工资照发。(二)生育期间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三)孕期不满四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假期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流产的假期四十二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时间每日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应计算在劳动时间之内并核减劳动定额。第十一条对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及国家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一年,其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产假期满上班后的女职工,应允许有一周至两周的适应时间,有劳动定额的,也应在一周至两周后恢复原定额。第十三条女职工所在单位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第十四条女职工较多单位,应按国家《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设置女工卫生冲洗室及其他卫生保健设施。第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向当地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至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企业经营者或直接责任者,县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企业应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对歧视、虐待、侮辱女职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法律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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