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立案由谁管辖

非法占地立案由谁管辖

导语: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土地资源显得尤为宝贵,然而非法占地现象却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秩序。非法占地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那么,当面对非法占地行为时,应由哪个部门进行立案管辖呢?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详细介绍非法占地立案的管辖部门及其相关流程。

一、非法占地立案的管辖部门

非法占地立案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现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土地的使用、开发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一旦发现非法占地的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若案件情节严重,涉及刑事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还可能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非法占地立案的具体流程

1. 发现与初步调查

非法占地的发现通常通过巡查、举报或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一旦发现疑似非法占地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将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权属证明、占地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等信息。

2. 立案审批

经过初步调查后,若认为存在非法占地行为,自然资源部门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立案申请,并附上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上级主管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立案。这一步骤确保了立案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3. 深入调查与取证

一旦立案,自然资源部门将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收集证据。这包括对占地行为的详细调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对土地破坏程度的评估等。同时,还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确定非法占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这一步骤为后续的法律追究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4. 案件审理与处罚决定

在完成深入调查和取证后,自然资源部门会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等。对于情节严重的非法占地行为,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5. 执行与监督

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部门会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非法占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同时,还会加强

在农村有的人有一千多平占地面积的平方那怎么处理? (一)

最佳答案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 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 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必须由主管机关先行处理,对未经批准或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 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违规征地的刑事责任 (二)

最佳答案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的。遭遇暴力拆迁时,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同时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财产文件等),必要情况下当机立断报警处理,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如何举报非法占地 (三)

最佳答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生活区道路被占我会找谁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非法占地的认定条件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衡众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