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概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进行法律确认并颁发相应证书的过程。这一举措旨在明确土地产权,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以及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则覆盖了农村范围内的所有集体土地,无论是建设用地、农用地还是未利用地,均不得遗漏。
法律依据与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工作过程中,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确保确权登记发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权登记的依据与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依据主要包括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以及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等步骤,确保每一步都严格依法进行。
确权登记的技术要求
为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技术要求十分严格。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通常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则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确保测量结果的精确性。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涉及依法“合村并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情况,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和变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权属的稳定和清晰。
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它有助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明确土地产权,农民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土地权益,从而减少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其次,确权登记发证有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通过确权登记,可以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为土地管理和规划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最后,确权登记发证有助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通过明确土地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全文总结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通过严格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 2、南昌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哪些相关规定
-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威解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的相关问答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一)
答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政策,国土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旨在落实城乡统筹发展要求,规范和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明确土地权属范围,确保公正、依法进行。以下是关键要点:
1. 确权范围: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保无遗漏,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 法规依据: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政策,如《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技术规定,尊重历史、现实,以确保土地确权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3. 加快地籍调查:以确保权属合法、界址清晰和面积准确,利用已有成果进行详细调查,形成完善地籍资料,为确权发证提供坚实基础。
4. 权属确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各农民集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不同集体的所有权主体。
5. 权属代表: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如村集体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乡镇集体由乡镇政府代管。
6. 宅基地确权:遵循面积标准,严格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集体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经批准可确权,未确权的宅基地须经审核确认其合法性。
7. 违规处理:对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才可进行登记,严格防止虚假登记或对违法用地直接发证。
8. 技术支持:推动土地登记信息化,完善数据库,加强地籍信息管理,提升土地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细节,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项政策旨在强化农村土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南昌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二)
答南昌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明确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意识。促进土地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有助于推动土地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确定确权登记发证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农村集体土地的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属。公开公正: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明确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南昌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规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
调查摸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权属状况。权属审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权属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发证:对审核确认无误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登记并发放权属证书。加强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内容仅为南昌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的简要概述,具体细节和规定需参照南昌市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有哪些相关规定 (三)
答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最新消息2013,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已近尾声,相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更深入、复杂。在国土部农村土地的工作计划中,确权登记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核心前提之一,特别是对于酝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而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临近尾声,则是一个重要进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涵盖范围最深入落到‘村’一级,而目前进行的农地使用权登记将具体到农民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集体土地,而使用权登记主体则包括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其它建设用地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仅到村一级即可,而使用权登记则要深入到农民个人,且土地种类更多更复杂。在内部会议上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要求国土部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威解读 (四)
答近日,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尽解读。这项政策旨在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旨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1号文件,目标是在三年内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工作,确保农民集体的权益得到保障。为加快这一进程,2011年5月,相关部委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并研究制定了更具体的政策措施,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意见》明确,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性,工作策略上坚持“面上推进,点上留有余地”的原则,主要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制定政策,对地区性问题则留给地方自行解决。同时,政策针对的是已成熟研究且能明确界定的问题,对一些暂不明朗的情况,留待后续进一步处理。
《意见》强调“全覆盖”原则,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范围都进行确权登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同时,强调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即土地所有权证是“身份证”,而其他证书是“工作证”,旨在保证土地确权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意见》遵循“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根据不同层级的集体所有权进行确权发证。对于历史遗留和组织机构不健全的问题,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处理空间。
在土地登记方面,《意见》强调依法依规,严格禁止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小产权房”、非法土地流转等行为坚决不予登记发证。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等重点工作的集体土地确权,要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以“撤村建居”为例,涉及复杂的土地权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把握征收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以及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等环节。《意见》规定,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暂时不进行登记发证,以待后续法律政策的明确。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维衡众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