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一项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它详细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时,应给予被征收人的公平补偿。这一条例涵盖了征收决定、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确保了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则更为具体地指导了条例的实施,但细则内容繁多,恐怕需要专业人士才能详尽解读。有谁对这一领域
- 1、国务院令第590号《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哪些原则?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 4、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谁了解?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国务院令第590号《条例》全文: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

最佳答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原则:征收房屋时需遵循公正原则,确保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政府负责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操作,并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非营利性原则:房屋征收部门虽然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征收工作,但这些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需接受相关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众参与和监督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人员实施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征收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开征求意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全面补偿原则:补偿应包括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和奖励,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市场评估原则: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选择权原则: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价值差价由政府进行结算,确保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有充分的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 (二)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的费用或场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补助和奖励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以鼓励被征收人积极参与拆迁工作。
补偿方式选择: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在旧城区改建时,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政府则需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内容均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核心条款,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三)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它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五、 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第五章 附 则
三十、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凡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新征收条例办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
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
最佳答案《城市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内容如下:
目的与原则:
目的: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条件与规划:
征收条件:房屋征收需出于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或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要求:政府需确保征收项目符合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征收程序与公众参与:
征收前程序:征收前需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需经过公示和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提出意见,政府需对举报进行核实处理。
征收补偿与安置:
补偿内容:征收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优先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征收,政府应优先保障。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
评估与争议解决:
评估要求:征收评估应公开公正,评估结果可申请复核或鉴定。争议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可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执行。
法律责任:
非法搬迁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违规建设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活动将受到处理,未登记的建筑根据认定结果给予补偿。
实施与监督:
实施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各部门需相互配合。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效力与过渡条款:条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旧条例废止。过渡条款:部分已批准的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谁了解? (五)
最佳答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收主体与职责
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房屋征收工作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些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计划制定、补偿方案拟定、与被征收人协商等工作。
二、征收程序
征收决定:政府需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等事项。评估与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政府应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给予公平补偿。搬迁与安置: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政府应提供适当的安置房或给予货币补偿,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不受损害。
三、补偿标准与方式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不低于其房屋被征收前的价值。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结合进行补偿。
四、监督与保障
监督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法律保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涵盖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与方式以及监督与保障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