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怎么分配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三、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吗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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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可以吗? (二)
优质回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土地并不是村民个人所有,故此在出租之前需要先获得村集体的同意,出租的请求被批准后,会有两个月的公示期,在此期间若是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外村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可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外村人是可以的,但要符以下两个条件:
1、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2、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三人) (简称甲方)
受让方:(二人)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1、转让标的物: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敦煌市转渠口镇盐茶村二组的承包地(面积: 四址界限: )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2、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3、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包括甲方承包经营该地块时对该地块的改良投入资金。
4、转让金的给付方式及给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6、用途: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7、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发包方及村民小组处备案登记,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8、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
9、违约责任: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1、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发包方及村民小组登记备案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壹份,村民小组壹分。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甲方住址: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
发包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目前土地不仅可以在同一组织内流转,也可以在获得村委会同意的前提之下,将土地租赁给外村人,这无疑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避免在租赁土地后发生纠纷,在租赁土地之前,需要租赁方、承租方协商拟定并签署出租合同。
土地二轮承包是哪年 (三)
优质回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
1993年,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逐步展开。各地依据这一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陆续开展土地承包期延长工作。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3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7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新一轮土地承包期统一确定至2027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左右陆续到期。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且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 (四)
优质回答1、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2、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5、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6、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7、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8、升学、参军、劳教人员与在册农工及其家属享有同等承包权。具体分配标准由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本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9、常年有固定薪金收入的在职、在岗的各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职员工、在社保部门或国有农场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由农村迁入本场并在原村已分配耕地的人员和自愿申请不参加责任田承包的人员,均不享有责任田的承包权。
10、条国有农场农工退休(享受退休薪金待遇的退休人员)、提干、死亡,农工家属户籍迁出,参军转干或分配工作和升学后已就业者,应收回责任田纳入机动田管理。
11、条对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应采取公开竞价承包的形式长期发包。
12、条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
13、条机动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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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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