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一)

1996年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一、农村土地承包地如何分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原则。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将原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一起构成了农村土地的权属组合。“三权分置”放活了经营权,将不愿或无力从事农业经营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了出来,让这部分土地重新焕发了价值。

第二,耕地承包期满后再延续30年,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对于自己经营的农民来说,更长的承包期可以更放心的加大对土地的投入,不论是对农田水利建设还是对设施大棚建设的投入都会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农民收入。对已经或准备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来说,等于直接增加了30年的租金。另外如果想要利用土地经营权贷款, 土地承包期 延长也使土地的价值大大增加,银行信用额度也大幅提升。

第三,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村民代表同意。对于农民关心的“分地”“调地”的问题,本次修订明确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如果需要对承包的耕地草地进行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农村土地承包户成员怎么分配补偿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现在土地拆迁补偿,该补偿款应当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如需要明确到具体的人,应该是按该户的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摊。

三、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办法有哪些吗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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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包地还行吗一亩地能挣多少钱 (二)

最佳答案承包土地仍然是一种可行的赚钱方式,但收益情况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天气状况和收成情况。一亩地的利润可能在几百元左右。因此,尽管存在一定的风险,许多种植大户仍然倾向于承包更多的土地。

承包土地的过程中,从整地到收获,每个环节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以小麦种植为例,整地可能需要50元左右的费用,如果使用自己的机械,则油料成本也在几十元左右。播种一亩地大约需要几十元。种子、农药、化肥、灌溉和收割费用是最大的支出项。综合来看,种植一亩小麦的成本大约为700元,加上租金,总成本可达1500元。若种植两季,成本将增至2300元。如果选择种植玉米,成本约为600元,两季则为2000元。假设亩产900斤,两季的收入可以覆盖成本,加上国家补贴,承包土地仍有盈利空间。通常情况下,每亩地可赚取约600元,人工成本多用秸秆抵付,加上国家补贴,每亩地可盈利900元。若承包200亩地,年收入可达18万元。然而,这些数据基于理想状态,实际情况还需考虑政策和收成情况。

以下是承包土地的主要费用项目:

1. 租地费用:租金因地区而异,例如,当地租金为800元/亩,而其他地区可能仅为300元/亩。以800元/亩为例,500亩地的租金为400000元,是最大的支出项。

2. 种子费用:一亩地约需10斤种子,每斤3元,500亩地一季的费用为15000元,两季为30000元。

3. 化肥、除草剂和农药费用:一亩地一季约250元左右,两季则为250000元。

4. 耕作、播种和收割费用:这部分费用不低,但种植户通常有自己的农机。如果没有农机,大面积种植将难以盈利。两季的总费用约100000元左右。

费用总计780000元,未包括人工费用。若只考虑小麦和玉米的种植,一亩地一年收获两次,按亩产1100斤计算,500亩地一年的总产量为1100000斤。小麦和玉米的收购价分别为1.2元和1.2-1.3元一斤,总收入为1320000元。扣除基本费用780000元,毛利润为540000元。然而,这个计算未包含人工费用,且收购价上涨也会影响利润。

尽管存在这些不确定因素,承包土地仍然比打工更具盈利潜力。如果有自己的农机,盈利更为可观。此外,降低租地价格将进一步提高利润。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业补贴也是盈利的一个来源。

国营农场土地承包法 (三)

最佳答案1、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国有农场及承包方三者利益关系。

2、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要坚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土地承包方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土地承包费,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3、国有农场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林业系统林场除外)。

5、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农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国有农场农业生产的土地。

6、土地承包要坚持有利于国有农场的自身发展,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各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农工个人承包、联户承包和股份制等多种承包经营形式。

7、在对国有农场现有耕地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将国有农场现有耕地划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部分。责任田按照国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对国有农场耕地总量较少,其平均承包面积低于当地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的,应提高责任田比重,机动田最高不得超过10%。要合理确定农工责任田面积,防止通过减少农工承包责任田面积等方式损害农工利益。

8、升学、参军、劳教人员与在册农工及其家属享有同等承包权。具体分配标准由国有农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本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9、常年有固定薪金收入的在职、在岗的各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教职员工、在社保部门或国有农场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由农村迁入本场并在原村已分配耕地的人员和自愿申请不参加责任田承包的人员,均不享有责任田的承包权。

10、条国有农场农工退休(享受退休薪金待遇的退休人员)、提干、死亡,农工家属户籍迁出,参军转干或分配工作和升学后已就业者,应收回责任田纳入机动田管理。

11、条对林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应采取公开竞价承包的形式长期发包。

12、条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农民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保持长期不变。

13、条机动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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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是哪一年包产到户的 (四)

最佳答案土地包产到户是1978年开始的。

1982年开始下户,1988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实行第一轮承包,承包期限为十年,到1998年到期。1997年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在第一轮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承包期三十年,即从1998年开始到2027年止。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实施,标志着土地包产到户的开始。

土地制度的演变:

1、土地公有制的确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

2、人民公社时期:在1958年开始,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集体耕作,人民公社成员按劳分配;

3、包产到户的实施:1978年后,为了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开始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农民对承包的土地负责生产和管理;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或入股;

5、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出让等方式进入市场,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资产。

综上所述,自1978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开始土地包产到户后,1982年下户,1988年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实行了第一轮十年承包,1997年国家政策将其延长三十年至2027年,从而深化了农村改革,稳定了土地承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土地承包,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