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一)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修正)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目标责任制度,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事件时,应当到场了解情况,根据职责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接到工会关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第七条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导、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保障有效、全面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所需要的场所、装备等条件。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预警监控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

(一)职工名册。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

(二)录用登记。包括入职登记表、劳动者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三)工时台账。包括打卡记录或者考勤表等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

(四)工资台账。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列明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以及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

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二)

最佳答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用人单位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的设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无论其规模大小、行业领域,只要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有权进行监察和处罚。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肩负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其拥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不提供劳动保护设施、违法裁员等。这些行为均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首先会责令其限期改正。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改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市场的秩序。

综上所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设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其能够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这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 (三)

最佳答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哪些?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5、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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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 (四)

最佳答案为了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了这部条例(第一条)。 该条例规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时,均需遵循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协助(第三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监察,监察员需经过考核或考试录用,并持有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证件(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保障法律,并接受监察,工会组织则负责监督并提供意见(第六、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举报和投诉是公众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法规、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情况、处理举报和投诉,以及对一系列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监察(第十条)。监察范围广泛,涉及劳动合同、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保护等方面(第十一条)。 监察实施中,采取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文件和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监察员执行任务时需符合程序,如有利益冲突需回避(第十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罚款、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等处罚,并告知申诉权利(第十八条)。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被发现的,不再查处(第二十条)。 除了上述规定,还对用人单位违反的法律责任、工会权益保护和无照经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条例的适用范围和附则也做了明确(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

劳动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 (五)

最佳答案1. 为了有效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规范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对劳动法和相应用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 本条例适用于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的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察,则依据本条例执行。

3.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和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4.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监察员需通过考核或考试录用,并持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的监察证件。

5. 地方人民政府应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资金需求,监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劳动保障监察。

7. 工会组织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倾听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8. 劳动保障监察应保持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9.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劳动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举报人保密,并对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内容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执行法律提供指导,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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