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概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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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新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概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规。该规定由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通过,并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这一广泛的适用范围确保了几乎所有工作领域的女职工都能享受到规定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涵盖了多方面的保护措施,旨在全方位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首先,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五条)。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女职工在“三期”内遭受职场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提供特别的保护和照顾。例如,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并根据难产或多胞胎情况增加产假天数(第七条)。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报销等福利(第八条)。
此外,规定还要求用人单位为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提供便利,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第九条)。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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