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 2、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 4、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一)

答可以的,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一)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二)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三)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和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四)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五)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六)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刚刚最高院发布最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废止《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解释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与有效条件,以及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解释内容包括对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合同变更与补救措施、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分配、工程价款结算与争议解决等关键问题。其中,明确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如承包人无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对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合同,亦认定为无效。此外,解释还对合同变更与补救、工程质量问题与责任承担、工程价款结算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三)
答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具体分配如下:
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某一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此时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专门性问题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的减免举证:
对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期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的,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则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合同无效、专门性问题以及赔偿责任的减免等情形,均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关于“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不过,从严格的法律分类角度来看,并不能直接列举出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可以根据常见的争议点来理解其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
工程进度纠纷:关于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以及延误的责任归属等问题。
工程价款纠纷:包括工程款的支付、结算、调整以及是否存在拖欠等问题。
工程变更纠纷: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内容变更及相应费用的争议。
违约责任纠纷: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停工、解除合同等,所产生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合同解除纠纷: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几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但具体的纠纷案例可能涉及更加复杂和多样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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