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教授论文《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的阅读笔记——崔建远合同法pdf

崔建远教授论文《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的阅读笔记——崔建远合同法pdf

导语

在法学研究的浩瀚星空中,每一位法学大家的著作都是指引后辈前行的璀璨星辰。崔建远教授,作为中国民法学界的杰出代表,其学术贡献尤为突出。特别是对于合同法领域的研究,崔教授不仅深入挖掘理论精髓,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一文,正是其合同法研究中的一颗明珠。本文旨在通过阅读笔记的形式,深入探讨崔建远教授在这篇论文中的核心观点与理论创新,以期为理解中国合同解释规则的本土化进程提供镜鉴。

崔建远教授与合同法研究

崔建远教授在法学界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敏锐的问题意识著称。他的合同法研究,既植根于传统民法理论基础之上,又紧密结合中国法制实践,致力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法理论体系。《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一文,正是他在合同法领域深耕细作、不懈探索的结晶。

论文核心观点概览

论文开篇,崔教授即明确了合同解释的重要性,指出合同解释是合同法适用不可或缺的一环。他系统地梳理了大陆法系国家合同解释的历史脉络与基本规则,对比分析了英美法系合同解释的特点,进而提出合同解释规则中国化的必要性。崔教授强调,合同解释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兼顾诚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以实现合同正义。

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

在具体规则层面,崔教授详细阐述了文字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并深入探讨了这些方法在中国合同法实践中的应用。他特别指出,合同解释不仅仅是文字游戏,更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寻,以及对合同背后社会经济关系的考量。崔教授通过大量案例分析,展示了合同解释规则在解决合同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合同解释的中国化路径

针对合同解释的中国化,崔教授提出了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他认为,应充分考虑中国法制传统与现实国情,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合同解释体系。崔教授还强调了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在合同解释规则中国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它们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空白,统一司法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对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崔建远教授的《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一文,不仅深化了我们对合同解释规则的理解,更为中国合同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它促使法学界和司法界更加重视合同解释在合同法适用中的地位,推动了合同解释规则的精细化与规范化。同时,该文也为立法者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有助于完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崔建远教授的《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一文,是合同法研究领域的一篇力作。它不仅系统梳理了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深入探讨了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更为合同

韩世远学术成果 (一)

最佳答案韩世远的学术成果丰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专著方面,他出版了多部重要著作: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合同法总论》一书,法律出版社在2004年、2008年和2011年分别推出了第一、二、三版;

《合同法学》于2010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发行;

《履行障碍法的体系》在2006年由法律出版社发布。 二、在合著作品上,韩世远也有所贡献:

《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崔建远教授主编,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合同法总则》(下,与张广兴教授合作,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合同法》第三版(副主编,崔建远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

《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与崔建远教授合作),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 他的论文研究深入,包括:

《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辨权》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完全履行及其救济》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于2003年在《法学研究》第4期发表;

《减损规则论》发表于1997年《法学研究》第1期;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在1995年《法学研究》第4期;

《先期违约与中国合同法》(与崔建远教授合作)在1993年《法学研究》第3期;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崔建远教授合作)发表于1999年《中国法学》第3期。

此外,他的论文Liabilities in Contract Law of China: Their Mechanism and Points in Dispute也在《Frontiers of Law of China》2006年第1期的卷1,第1期(与Springer-Verlag GmbH合作)中被收录,篇幅为121-152页。 在翻译领域,韩世远还翻译了:

《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原著:富勒等,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出版;

《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 parts I and II)在《民商法论丛》第12卷和《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1-3期连载。 扩展资料

韩世远,学历背景 1987年9月-1991年7月 吉林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 1991年9月-1994年7月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硕士(民法学); 1994年9月-1997年7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民法学)。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骋研究员(教授) 清华大学监察委员会委员; 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法制副校长。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合同法》第51条 无权处分 清华博士 40万字 (二)

最佳答案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

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2.2008.087944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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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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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也称同引文献)与本文有相同参考文献的文献,与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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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条与物权法106条之关系 (三)

最佳答案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在无权处分场合的法律适用层面紧密相连。前者侧重于合同效力问题,后者关注物权变动。在善意取得问题上,学者间存在争议,部分学者主张转让合同有效作为前提。但这一要求与合同法第51条相冲突,可能导致法律漏洞。王利明教授等学者坚持合同有效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亦有此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被删除,原因之一是与合同法第51条存在矛盾。韩世远教授、王轶等学者建议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但此观点可能导致合同法第51条成为具文。

在不修改合同法第51条和其解释的背景下,删除转让合同有效的要求,符合法学方法论,即不需要求转让合同有效。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应指“对出让人无处分权不知情”,但是否应区分不动产和动产适用不同标准,学者间存在争议。从文义角度难以得出统一善意标准的结论,部分学者如崔建远教授主张统一标准为“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程啸、朱广新等学者则认为应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善意取得和公信力制度。相关讨论和研究可参考多篇著作和论文。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崔建远教授论文《合同解释规则及其中国化》的阅读笔记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维衡众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