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其他法区别 (一)

贡献者回答法定的一罪与实质的一罪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法定的一罪,即原本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罪行,由于特定法律理由被合并为单一罪行,包括结合犯和惯犯。而实质的一罪,如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虽然形式上看似数罪,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
在实际案例中,甲某作为法院刑庭庭长,收到乙某的贿赂后,为了包庇乙某的儿子,对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进行了篡改,将故意伤害罪改为正当防卫,这涉及到了徇私枉法。丙某因受贿并指示甲违法处理案件,两者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的徇私枉法罪。然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通常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同时犯有贪污和枉法行为时,会选择从一重罪处罚。但丙某作为非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和枉法行为需分别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构成受贿罪,且与甲某的徇私枉法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因此,对丙某的处罚应适用数罪并罚,而非仅从一重罪定罪。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况的明确规定和区别对待,确保了公正的司法执行。
哪些犯罪从一重罪 哪些犯罪数罪并罚 (二)
贡献者回答记住数罪并罚,其他就是从一重。基本上就一个选择题,放弃也无碍。
法定的“选择罪名”,不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其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四种行为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例如,甲某仅有窝藏赃物行为的,构成窝藏赃物罪,如果仅有销售赃物行为的,构成销售赃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窝藏又有转移又有代为销售行为的,也仅成立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形,理论上一般称为选择的一罪。其实,相当于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视同同种数罪,只不过罪名不同而已。对于选择的一罪,通常按照行为特点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仅有销售赃物的行为的,认定为“销售赃物罪”。如果既有窝藏又有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窝赃、销赃罪”。依此类推。刑法中规定的选择的一罪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仅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他选择一罪的情况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运输、贩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的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等。
注意: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未必都是选择罪名。同一条文中也可能并列规定数个“单一罪名”,各罪名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例如《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该条确立了两个罪名两构成要件,其一是刑讯逼供罪;其二是暴力取证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实施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类似如《刑法》第246条规定之侮辱罪和诽谤罪。
法定或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第2款)。例如,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均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8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第2款),解释为想象竞合犯。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94条第3款)。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罪数小结。标准一罪及其处罚:一行为、一结果、一法益、一犯意、一构成要件、一罪、一法律效果,这是常见情形,也是法律确定一罪最为普通的情况。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是最通常的做法。掌握的要领:无需特别掌握。特殊情形:酌情不数罪并罚的情形: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掌握要领:记住常见类型。因法律结构的缘故而生的特殊情形。法条内容重复交叉产生的触犯数法条的情形(法条竞合犯);数行为或数结果被规定为一罪或适用一个法律效果的情形(法定一罪);数关联行为被规定于一条文视同一罪的情形(选择一罪)。掌握要领:熟悉法条的规定,记住特殊情形。因司法习惯而产生的情形。对同种数罪在一并审理时不数罪并罚。
2019法考备考考点【数罪】行为单数 想象竞合犯 (三)
贡献者回答一、想象竞合犯
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
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在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需评价为符合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两个法条只存在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
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2)法定刑不符合比例原则:甲罪与乙罪的基本条款是法条竞合,但二者的加重条款可能是想象竞合,如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是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但结果加重犯与加重结果所触犯的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犯。如果形式上属于加重结果,但刑法没有加重其法定刑,即没有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也属于想象竞合。如抢劫致人死亡与抢劫是法条竞合,但抢劫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
【总结】法条关系(罪名关系)
(1)A与-A。两个罪名是对立排斥关系。特点:针对一个行为对象或一个法益侵害结果,不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也即既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不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盗窃罪与诈骗罪。
(2)A与A+B。两个罪名是包容评价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特点: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触犯A+B,必然触犯A。如常考的罪名关系,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抢夺罪与抢劫罪,侵占罪与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挪用公数罪与贪污罪,便是如此,后者可以包容评价为前者,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3)A+C与A+B。两个罪名是交叉重合关系。特点:二者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有可能形成想象竞合。如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交叉重合之处是非法拘禁罪。又如,虐待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交叉重合之处是被监护、看护的家庭成员。
刑法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举例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举例如下:1、先并后减:甲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有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盗窃罪是漏罪,应该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即甲应在15年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最低可以决定执行15年,且之前已经执行了2年,那么还应该执行的最低刑期是13年,最高刑期是18年。2、先减后并:对于服刑期间犯的新罪要“先减后并”。如,被告人犯甲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8年。应当将没有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8年实行并罚,即在8年13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2年,则被告人还需服刑12年。加上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2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仅仅只有一个,而是在两个。此时若一个罪去定罪量刑自然是不合理的,对此便衍生出来数罪并罚。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是什么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 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并应处15年有期徒刑。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就采用这一原则,规定犯罪人所犯的几个罪行各应判有期徒刑24年以下的,合并罪的刑期应等于全部罪行单独科刑的总和。这种刑期可以较个别定罪最重刑高出若干倍。如刑罚性质不容许实行合并原则时,则科处性质更重的刑罚。例如二罪的刑罚都是最高的剥夺自由刑(24年)时,二罪的总和刑应是终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处两个终身苦役时,则合并改处死刑。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
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
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二)发现漏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这一规定,发现漏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
发现漏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也正是发现漏罪的并罚与普通数罪的并罚根本区别之所在。
2、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
发现漏罪并罚的前提是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这里的其他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漏罪。这一漏罪既可以是异种罪,也可以是同种罪。
3、发现漏罪并罚的方法
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俗称为先并后减。根据先并后减的方法,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将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也就是说,前一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而决定执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罚执行5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强奸罪没有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强奸罪作出判决,如果判处有期徒刑8年,则应在10年18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的刑期为15年,应将已经执行的5年计算在15年之内。也就是说,某甲只须再执行10年刑期就期满。
在发现漏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应当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2)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再犯新罪的并罚
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再犯新罪的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
再犯新罪并罚的时间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这一点与发现漏罪的并罚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2、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
再犯新罪并罚的前提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这里新罪,既包括异种罪又包括同种罪,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再犯同种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这里的新罪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的,这对于适用刑法第71条来说十分重要。如果新罪是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所犯,就应当视为漏罪,而非再犯新罪。如果新罪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则也不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累犯或者再犯处理。
3、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
再犯新罪并罚的方法是“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这一并罚方法,俗称为先减后并。根据先减后并的方法,在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实行并罚计算刑期的时候,应当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5年后,又犯了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某甲抢劫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10年,同强奸罪所判的刑罚8年合并,总和刑期是18年,并罚时应在18年以下10年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假定决定执行12年,由于前罪刑罚已执行5年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因此,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新罪的时间距离前罪所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期限越近,或者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时前罪所判刑罚的残余刑期越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以及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就越高。例如,某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假设其在刑罚分别执行年、3年、6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若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并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低限度分别为7年、8年、11年,最高限度为12年。如果适用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并罚,则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都是7年,最高刑期为12年。由上可见,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这两种并罚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并罚的结果是前者重于后者。对再犯新罪的并罚之所以采取更为严厉的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大。
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数罪并罚,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对此合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便是为您带来关于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是什么的相关知识。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甲犯数罪但只认一罪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