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导语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承载着爱情、责任与承诺。然而,当婚姻遭遇背叛、暴力或遗弃等不幸时,如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成为了法律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正是针对此类情况制定的法律条款,它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提供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本文将详细解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适用范围、实践应用及意义,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概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一条款确立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旨在制裁实施过错行为的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过错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意义

过错赔偿制度的引入,是对传统婚姻法中“离婚无过错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在传统观念中,离婚往往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结果,无论过错与否。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观念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的和谐,更对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物质损害。因此,过错赔偿制度的建立,既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救济,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过错赔偿请求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过错方在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过错行为必须导致离婚;二是请求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三是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无过错方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赔偿请求,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过错赔偿的实践应用与挑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全文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是怎样的?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二)

优质回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如何规定的 (三)

优质回答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婚姻法第46条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

(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

(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

(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

(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有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畴。

【案情摘要】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婚外情及同居生子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

【法院处理】法院支持了何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于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维衡众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