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佳答案为了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的个人及其亲属)可起诉要求赔偿义务人(侵权人或致害人及相关法人或组织)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如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其他侵权人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法院推定各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条:因工伤事故导致损害的劳动者,其请求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第三人侵权致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后,如发现帮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向其追偿;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第五条:无偿帮工在帮工活动中受损害,应根据帮工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亦可请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用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费用按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必要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八条:护理费基于护理人员的收入或当地护工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护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依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以正式票据为凭,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受到严重影响的,可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需要的,可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计算二十年。六十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按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按此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超过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的,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提供担保。法院根据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情况,可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已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法院应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相应调整。定期金按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赔偿期限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中提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依据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指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规定。先前生效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二)

最佳答案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如下:

未致残的情况:需要赔偿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

致残的情况:除了上述费用外,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伤残补助金。

死亡的情况: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赔偿原则:赔偿义务人都应根据受害人的具体受伤情况,对其应赔偿的其他合理费用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依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规定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款为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受害人可以依据这一条款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权利。

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民法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是他人受到人身损害,则侵权人应该向受害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以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费用单据为标准计算,其次对于误工费的赔偿,以受害者在公司的稳定收入为标准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维衡众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办法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