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一)

答补充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鉴定结论更臻充实完善而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遗漏的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
网友咨询:
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律师解答: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律师补充:
法医鉴定的程序为: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有什么不同 (二)
答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处理鉴定意见时的两种方式。它们在目的和实施上存在显著差异。
重新鉴定是指对原有鉴定意见的全面否定,基于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材料重新做出鉴定。新的鉴定结果可能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也可能产生分歧。这一过程是全面、彻底的,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相比之下,补充鉴定则是在原有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不明确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内容进行解释或补充说明。它不涉及原鉴定意见的更改,而是通过增加信息或澄清疑点来增强鉴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法律依据方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九种情形,包括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不符、鉴定程序错误、鉴定结果与证明对象无关、鉴定材料来源不明等。在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法院应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交通事故要补充鉴定的情况是什么 (三)
答交通事故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了新资料或提出新增鉴定需求:
在交通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委托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了额外的鉴定需求,那么原有的鉴定结论可能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需要补充鉴定:
除了上述情形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可能在其他特定情况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例如,如果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者鉴定结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鉴定以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机构需在委托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明白了补充鉴定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