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还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一)

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还是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优质回答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盗窃者实际取得的财物价值,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即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盗窃的是信用卡,则根据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数额作为定罪数额。

法律分析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实践中有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与受害人损失的利益等标准,法律追求的是尽量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目前法律规定是合理的,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此外,要注意盗窃罪应该根据实际的损失定罪,如果被盗的是信用卡,则不以信用卡余额为准,而以犯罪人实际消耗的钱数为定罪标准。有时也会考虑行为人对被盗窃物品价值的主观认识,如“天价葡萄案”,行为人以为是普通葡萄,主观恶性小,而受害人主张高额赔偿,最后通过鉴定确定了葡萄的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不知者无罪例子 (二)

优质回答先说答案,在某些情况下,不知者是可以无罪的。

不知者无罪分为两大类情况。

一是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细分为

我以为犯罪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无罪

举个例子:有些人比较迷信,他以为用巫术、扎小人、诅咒等方式可以伤害其他人,假设张三讨厌李四,晚上张三扎小人,诅咒李四,结果正好李四刚好出门被车撞死了。张三以为和自己有关系。实际上,在刑法中,张三并没有犯罪,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不懂法,我以为我没犯罪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这样的情况很常见,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很多人说,我只是在公司里做行政,做会计,为什么说我诈骗呢

这也是您想提问的主要问题,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我没有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但我为其他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同样构成诈骗罪,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不能成为无罪的理由。

对自己的行为所犯的罪和罪刑轻重有误解

这种情况下,不知者有罪

举个例子,张三在路上捡到一张银行卡,他去银行ATM机试一试,结果一输密码123456,银行卡打开了,把余额都取出来了,张三以为自己犯的是盗窃罪,其实他是信用卡诈骗罪。那法院最终会定信用卡诈骗罪,不会按照张三的想法来定罪。

二是事实认识错误。

可以细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

2.对象认识错误

3行为认识错误

4.工具认识错误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其中,事实认识错误有些情况,是不知者无罪的。

举个栗子:天价葡萄案

2003年8月7日凌晨,北京海淀警方在巡逻时发现4名男子抬着一个可疑的编织袋,打开一看是一袋子葡萄。警方盘查后得知,这47斤葡萄是从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偷摘来的。这下坏了!林科院介绍说,这些葡萄是他们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其中的20余株试验链中断,损失无法估量。

因为这些葡萄价值昂贵,海淀警方指控这4名男子构成盗窃罪。海淀警方根据科研所提供的资料,委托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偷的葡萄进行估价,被偷葡萄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

按当时规定,北京地区盗窃财物价值10000元的财物,是盗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一般要处以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几名民工将面临三年的有期徒刑!

这里还要提到一个法律概念:期待可能性!

简单来说,就是站在最普通人的视角,普通人的认知是什么样的,普通人会做出何种选择。

普通人的认识这里就是几串葡萄的葡萄,他们与其他葡萄园里的葡萄从外表看不出区别,法律不强人所难,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去审判。

4民男子这里就是对象认识错误,他以为偷的是普通的葡萄,没想到偷的是天价的葡萄。

2004年1月5日,涉案葡萄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得出涉案标的价格仅为376元。2004年2月4日,3名民工被取保候审,另一位为未成年人,早前已释放。自8月7日案发刑事拘留至取保候审已有半年的时间。

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已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

至此,涉案民工彻底无罪。

对天价葡萄案的几点疑惑? (三)

优质回答如果有主观上的故意且知道真正价值,但隐瞒其知情,这要看公安部门能否证明他故意且(应该)知情了。如果能证明,就构成盗窃罪。

如果设置了警示标语,且标语说明了葡萄的价值,不管民工识字还是不识字,都不能仅凭这一点来做判定。而是要根据其行进路线等各方面调查来证明其确实(应该)看到警示标语。如果识字且看到,就成罪,如果不识字或没看到,就未成罪。

你说的相应监管是什么意思?这个案件的焦点在于葡萄的价值,或者说四个农民对葡萄价值的认识。如果有监管,但这种监管不能让四个农民认识葡萄的价值,那有没有监管就无所谓啊。

一群农民工翻进农科院的围墙摘葡萄,破坏了天价科研成果,农 (四)

优质回答2003年8月,北京海淀区香山某建筑工地四名农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园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摘食葡萄,临走时又采摘了一袋抬着回去。此事被当地警方发现。研究园内被盗葡萄系该研究所投入40万元科研经费并研究10年的科研品种,四民工的行为直接导致20余株研究链断裂,给研究工作造成了巨大损失。案发后,北京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案涉葡萄进行了评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为11220元。海淀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对其中三民工执行逮捕,另一名被认定行为尚不构成犯罪。2003年12月,海淀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4年1月,经有关部门重新评估,案涉葡萄价值376元。

2004年1月5日,经重新评估,涉案葡萄价值降低至376元。2005年2月21日,3名民工先后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起诉书,天价葡萄案至此尘埃落定。

海淀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原因有两点:一是重新评估后的涉案金额376元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二是数额认识错误。在天价葡萄案中,由于普通盗窃属于数额犯,行为人误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又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特殊盗窃情形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从更深层次的法理角度分析,工人偷吃葡萄,确实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工人并不知道这些葡萄是特殊的“葡萄”,有着如此之高的价格,在他们看来,就是一般的葡萄价格,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

在天价葡萄案中,行为人主观上误以为是普通葡萄,并且事实上也不可能预见到所盗窃的财物具有极大地科研价值。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不能仅仅依据被盗财物的科研价值认定,在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不能强制行为人对自己无认识的结果承担责任。这涉及一个违法认识回避可能性的问题,即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违法(存在违法性错误),也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错误不可避免),此时会有两种法律后果: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或具有责任,但非难可能性下降。

类似情况,甲误将珍贵保护动物当作普通动物而捕猎,对构成要件事实(如行为对象)有认识错误,应该排除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甲没有实施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可以说是不知者无罪的特别案例。这样的认识偏差,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宽容与人性化的考量。

如何看待法律上的“不知者无罪”? (五)

优质回答“不知者无罪”可能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二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不知道存在相关法律。后者一般不能被作为刑事案件辩护理由,但在美国的判例中的确存在极少数的例外。

先说第一种情形:

例如,1952年的Morissette v. United States, 342 U.S. 246一案。本案中,被告人Morissette是一名收破烂的,有一天他发现生意自己送上门来了:在一片荒地上,散落着一堆类似上图这样的废铁片。多年职业素养告诉他,只要是铁的,就能卖钱,于是他把废铁片捡回去,卖了84美金(按照通胀计算,约合今天的900美金)。

麻烦来了:Morissette捡回家的破铜烂铁,其实是航空炸弹爆炸后剩下的弹壳。美国空军曾经在这片区域练习投弹,而他们扔下的炸弹,不管是没炸以前还是爆炸以后的残骸,按照法律规定都属于国家财产。于是,Morissette因涉嫌联邦法律中的“故意侵占国家财产”罪名受到起诉,而他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些废铁属于国家财产,不知者不罪。

一审中,法官做出了陪审团指示,称只要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故意拿取了废弹壳,就应视为有侵占国家财产的故意,陪审团因此作出有罪判决。(在美国的庭审中,法官可以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陪审团指示,引导其作出判决。简单来理解,就是法官负责解释法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并按照法官的指示,应用其所阐述的法律来作出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谁知道,当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时,被告竟然实现了大逆转:全体大法官一致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原判。

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主笔写下了本案判决书。在判决书中,他将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侵害公益的犯罪”(public-welfare offenses)和“普通法犯罪”( common law offenses)。杰克逊大法官解释道,两者区别在于,前者并不直接表现为对“国家利益,个人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和公共道德的侵害” ("These [public-welfare offense] cases do not fit neatly into any of such accepted classifications of common law offenses, such as those against the state, the person, property, or public morals. ") 可以理解为,“侵害公益的犯罪”在并不是普通人根据常识可以意识到的犯罪,因此在定罪所需要的主观要素方面,应当有更高的要求。

对此,杰克逊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道,对于此类并不容易认识到的犯罪,控方必须要证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有充分具体的认知,才可以定罪。具体到本案中,按照一般理解,被丢弃的弹壳本应属于遗弃物,仅仅是因为法律规定,才被定义为国家财产。要定本案被告Morissette的罪,不仅要证明他有意识地去捡了废铁皮,还要证明他明知这些废铁皮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国家财产,而不是被遗弃的无主物。--

当然,这个案例仅仅是一个非常罕有的特例,并不能代表判例法的一般情况。在本案中,犯罪事实之轻微,对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损害之小,或许也构成了大法官们决定放被告一马的理由。正如杰克逊大法官写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求"同时存在邪恶的内心和邪恶的手”("[a criminal conduct]generally constituted only from concurrence of an evil-meaning mind with an evil-doing hand.)而本案中,捡弹壳卖废品这样的小事,似乎并未上升到这个程度,这也是本案之所以成为特例的原因,Morissette成功的辩护,不要轻易尝试去复制。

有一个案件,可以很好说明“不知者无罪”,那就是天价葡萄案。2003年,几个工人偷吃了葡萄,谁知道这些葡萄是科学家花了很大精力培育的新品种,投资40多万元,价值一万多元。工人被逮捕。后来,几名工人都被不起诉处理。在天价葡萄案中,虽然工人偷吃葡萄,确实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但是工人并不知道这些葡萄是特殊的“葡萄”,有着如此之高的价格,在他们看来,就是一般的葡萄价格。正是这样认识的偏差,所有工人才偷吃葡萄,这也可以说是不知者无罪的特别案例吧。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天价葡萄案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