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

以暴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接受服务,因涉嫌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侦查追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的;2、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3、强迫买卖金额一万块,或是非法所得金额二千元的;4、强迫买卖多次或是强迫三人买卖的;等等。 一、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规定是什么

以暴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接受服务,因涉嫌下述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侦查追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的;

2、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

3、强迫买卖金额一万块,或是非法所得金额二千元的;

4、强迫买卖多次或是强迫三人买卖的;

5、强迫他人选购伪劣商品金额五千元,或是非法所得金额一千元的;

6、别的情节严重的情况,说白了情节严重,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促使不公平交易,不法盈利数额的;

②社会发展危害极端的;

③数次强迫交易的;

④给受害人及家中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⑤强迫买卖比较严重搅乱市场的。

⑥两人相互执行强迫买卖的。

二、强迫交易罪的组成要素是什么

1、行为主体要素。本罪行为主体为通常行为主体。凡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平均能组成本罪,依这节第231条之规定,企业亦能组成本罪。企业犯本罪的,推行两罚制,即对企业被判罚款,对其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本条规定追责刑事处罚。

2、主观性要素。本罪在主观性层面表现为立即蓄意,间接故意与过错不组成本罪。

3、行为主体要素。本罪不但侵犯了买卖相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以爆力、威协方式强买强卖货品、强迫他人出示服务或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是手段行为,这一手段行为又触犯了伤害罪、杀人罪,达成交易是强迫交易的目的行为,行为人之所以能实现交易目的依靠的是以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强迫”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所以这里的伤害罪、杀人罪与强迫交易罪构成了牵连犯,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强迫交易罪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二)

强迫交易罪,指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或要求他人参加或退出某项经营活动等情形,情节严重者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及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三)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或者强迫三人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律师补充: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019年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 (四)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涉及以下情况:

- 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进行买卖交易,迫使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 造成轻微伤害或经济损失超过二千元。

- 发生三次交易或涉及三人交易。

- 交易金额达到一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二千元。

-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金额超过五千元或违法所得超过一千元。

- 其他严重情形。

此外,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转让或收购股份、债券等行为,也构成强迫交易罪。多次实施此类行为、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26条,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处以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五)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 客体要件: 侵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强迫交易行为违背了交易双方的自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强迫交易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2. 客观要件: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交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且情节严重。暴力包括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际强制或打击,威胁则是指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 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交易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他人意志,即他人不想购买或出售商品、不愿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时,行为人强行要求交易。

3.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单位犯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强迫交易的后果,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强迫交易罪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四个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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