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窖囚禁少女实施强奸续:二审被判死刑 (一)

男子地窖囚禁少女实施强奸续:二审被判死刑

优质回答曾强保二审被判死刑。具体理由如下:

强奸罪:曾强保为追求性刺激和满足个人性欲,采取暴力手段,如掐脖子、捆绑、非法关押、用辣椒水喷眼睛、用电击器击打等,违背妇女意志,多次进行强奸作案,其中包括对红红和丽丽的长时间强奸,持续时间分别长达590天和317天。非法拘禁罪:曾强保非法将红红和丽丽两人关押,持续时间极长,严重侵犯了她们的人身自由。抢劫罪和抢夺罪:曾强保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钱财及乘人不备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一审法院根据曾强保的上述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曾强保提出上诉,以“有严重精神障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但法院经查不予。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涉嫌强奸一般要拘留多久才判刑 (二)

优质回答涉嫌强奸一般拘留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人,但是不会告知案件具体情况。家人只有通过律师去了解相关情况,最长可以拘留37天、然后逮捕也可以有个2个月,然后公安把案件转给检察院正常要1个月,然后起诉到法院。这段时间家人都无法了解案件侦查的详细情况。

法律分析

涉嫌强奸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批捕后一般会羁押到开庭判决。批捕后,公安机关有2-7个月的侦查期限,检察院在不退卷补侦的情况下,一般是一个半月。法院是送达起诉书十日后才能开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坚未遂没有证据为什么还要在看守所一个月? (三)

优质回答刑事案件的处理依次分别经过(立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五个环节,办案时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审查逮捕7天。

3、侦查期限60天。

4、审查起诉45天。

5、法院审理45天;合计197天。

6、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限)。

7、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限(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计算审理阶段的时限)。

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一般为:刑拘、逮捕、起诉。从刑拘到起诉最多是7个月。强奸案如果是单人作案。最多是刑拘七天,逮捕两个月,退查一个月,然后到检察院又一个月。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起诉。证据充分的话就起诉到法院。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强奸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亲当天发生关系被判强奸,为啥都是自愿也判强奸? (四)

优质回答如果真的是两个人自愿的,是不会被判为强奸的,强奸罪的指女方要是不同意,然后男方在威胁或者强迫下发生了关系,这样的情况是会被判为强奸罪的。相信大家都知道前段时间那个河北的男子,在相亲的当天晚上就和相亲对象发生了关系,结果这个男子在七天之后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这个事情当时引起了很多网友们的讨论,因为这名男子说相亲的女子是自愿的,所以两个人才发生了关系,后来介绍所的人跟男子要钱,男子并没有给,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就被告了,而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两个人真的是自愿吗?婚介公司和这名女子是不是故意用这样的方式骗钱呢?

先来看看这个案例事件的经过吧这名男子年纪不小了30多岁了,已经过了谈婚论嫁的年纪了,之前这名男子谈过几次恋爱,但是最终都没有走到婚姻这一步,这一年,男子回自己的老家去探亲,然后因为父母非常着急,想要给他找个女朋友,就通过了当地的婚介所给留了一些资料,后来也向这家婚介所交了一笔婚介费。那天,婚介所跟男子联系,说有一个比较适合他的女孩,让这名男子去看一看。就这样,在当天的下午,这名男子认识了25岁的女孩小王。见面了之后,两个人都非常的满意。男子和婚介所的人以及小王他们一起吃了晚餐,当晚餐结束了之后,婚介所的人就建议男子带着小王一起去外面转一转,这样可以沟通一下感情。

没想到见第一面就做了这样的事情两个人开车就离开了,去了一个比较偏僻的河边。当时两个人聊天还是非常愉快的,之后两个人就在车里面发生了那种关系,男子以为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而且进展的又是如此之快,内心还是很欢喜的。后来男子送小王就回家了,之后男子就给婚介公司的人转账了500元钱,本来这段愉快的相亲就这样的结束了,然后自己找了女朋友,也让父母放心了,结果后面的惊天大雷,打了个男子措不及防。

男子非常的“刚”,就是不给补偿有一天,婚介所的人找到男子,说让他来一趟婚介所,要跟他商量一些事情。到了婚介所之后,男子才知道他与小王当天晚上发生的关系,这件事情,小王跟婚介所的人说了,而且要求这位男子给小王2-3万元作为补偿。听到这里小王就不能接受了,然后和婚介所的人一起来到了小王的家里,男子对小王说:“我们俩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且我也没有钱,没办法赔偿你”。在交涉的过程中,婚介所的人就跟男子说让男子去想一想办法借一些钱给小王。

男子7天之后就被抓了起来补偿的事情男子一直都不同意,然后就被警察带走了,后来经过法院对这件的事情的审理,男子被判强奸罪,通过法院发出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这名男子开车带女子去了一个非常僻静的地方,然后在车上想与小王发生那种关系,小王拒绝了,男子还是采用了按住小王的手,并且压住了小王的身体这样的手段,强行的和小王发生了那种关系,所以最后被判强奸罪,判决下来之后男子不服又上述了,但是二审判决也下来了,还是维持原判。

男子到底是不是被冤枉了看到这个新闻之后很多人的想法都是,这名男子应该就是被婚介所的人还有小王一起设计了,本来就是想要在男子身上搞一点钱的,但是没想到男子怎么样都不给,之后婚介所和小王就把这位男子告了,本来以为告了是不是就害怕了,然后就会给点钱把事情了了,结果被告了之后的男子还是不想给钱,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被判了3年。其实我的想法也和大多数的网友一样,不过我还想补充的就是,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在交往的时候都是需要谨慎一些的,刚见第一面就想和女人发生关系,这也说明了这个男子也不是什么好男人,所以这个也许就是上天对他的一个惩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得到了很多的感悟,也明白跟强奸罪多少天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了,如果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信息,请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