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6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从司法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1996年3月《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进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
(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刑诉法全文136条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主观:
刑诉法16条明文规定的是依法不追诉原则,主要内容有: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特定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取保候审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侦查、起诉和审理不中断: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及时解除措施: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通知义务: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五项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只用一条内容,没有第五项内容。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扩展资料
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配合国家反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法院应当开庭审判。
或外交途径提供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汪海燕解释说,这主要是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如知情权。“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度可能会比较大,因为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在境外,很多情况下并不知道他们的住址。这需要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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