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

###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其每一项条款都承载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与实践价值。其中,第225条第一款关于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规定,更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所在。本文将围绕这一条款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而准确的理解。

一、条款概述及背景

第225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确保二审程序的有效运行,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时监督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保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具体情形与处理规定

(一)维持原判

根据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一审法院正确判决的尊重与肯定,同时也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实践中,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判决时,会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

(二)改判

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改判。这一规定为二审法院提供了纠正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的权力,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量刑的公正性。改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对案件定性的错误、量刑过重或过轻等。

(三)发回重审

第22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性,防止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误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确保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条款的司法实践意义

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仅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审判依据,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适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还有助于促进一审法院提高审判质量,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

(一)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二审程序,当事人可以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抗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一过程中,二审法院会根据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这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判决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二)监督一审法院审判活动

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二审法院提供了对一审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通过二审程序,二审法院可以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

无罪改判死刑是否符合规定 (一)

优质回答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规定,无罪改判死刑是符合一定规定的。公诉方在第二次提起上诉的过程中,会重新向二审人民法院递交重要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可能揭示出原先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导致原本的无罪判决被改判为死刑。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这种审查是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的。这意味着,二审法院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时,如果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该进行改判。同样,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在查清相关事实后,也可以进行改判。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判决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使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

总之,无罪改判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人民法院会全面审查案件,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上诉期间发现新罪如何处理? (二)

优质回答一、上诉期间发现新罪如何处理 刑法 规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 数罪并罚 ,是采用把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刑期,已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即执行“先减后并”,这与有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不同,这样计算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过二十年,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应当给予重处。如犯 抢劫罪 被判十一年,执行三年后又犯故意致人重伤罪被判十三年,对该犯的数罪并罚适用“先减后并”,即11年-3年 14年=22年,依 有期徒刑 最高不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决定执行二十年,但罪犯在监狱已执行了三年,其实阮服刑期已达二十三年。 二、新罪和漏罪的概念: 《 刑事诉讼法 》第221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所谓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 三、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新罪或漏罪的,都应依 法追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侦查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应当由 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监狱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 证据 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果罪犯在监狱之外服刑的,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在侦 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又犯的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 管辖 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也会根据案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国法律也是本着教育和改造的原则进行的处罚,如果 犯罪嫌疑人 再次进行了犯罪,不仅会对新的罪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还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在这里也是提醒各位,一定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不是药神原型判了几年 (三)

优质回答现实版“药神”翟一平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翻版情节。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目前他已经在社区进行矫正。

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类似的情节、境外已上市药品是不是假药的争议、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让翟一平案备受关注。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涉案金额470多万

翟一平案案发于2018年7月,距离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不过20天。

澎湃新闻获得的经翟一平证实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7101邢初273号】显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翟一平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药认定有争议,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发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几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发后,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和探讨。

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青年报》2018年8月16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评论认为,就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

另据《华商报》报道,翟一平案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有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了另外的疑问。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18年8月18日报道,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报道还指出,翟一平不知道从自己手中分发出去的药物真假和来源,用于配送的“冷链车”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药物原价是多少,所谓的5%代购费也是“随意估算的”。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翟一平所代购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国50多个城市正式开售,且境内零售价比从德国代购更便宜。100mg/10ml规格零售价为9260元,40mg/4ml规格零售价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审议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在现实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苏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检察机关也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院判决结束后我在上诉还用不用找律师 (四)

优质回答一、因为一审判重,所诉

如果仅仅是因为一审判重了,那就不要请律师了,因为没用,上诉也是无用功。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判决

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诉,二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诉反正是不会加刑的,感觉重了,那就上诉吧。

如果检察机关也抗诉的,那就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了。

四,上诉后想改判,关键是要有理由

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2、一审认定的事实有误,或你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时认定的事实。

如果只是觉得判重了,而在认定事实上没有问题,或者也提供不了新的证据。那按司法实践的惯例,大概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那怕一审时量刑重了一些,二审一般也不会改判的。

请律师要花钱,当然他也能提供一些专业的帮助。事实上,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心里最清楚,上诉后有没有可能改判以及需不需要请律师,其实他最有发言权了。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刑事诉讼法225条的内容是什么。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