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 2、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四总释义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4、刑法第十五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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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相应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意思:1.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既“犯罪情节轻微”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是指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都很轻。“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认罪、悔罪,从刑罚目的看,对其不判处刑罚也能达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因而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2.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采用的非刑罚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训诫”是对犯罪人当庭进行公开谴责的一种教育方法;“责令具结悔过”是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重犯;“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的教育方法;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可以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二是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管辖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以经济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是指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依照规章、制度,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如开除、记过、警告等。
新刑法三百八十三条四总释义 (二)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内容主要是犯贪污罪的量刑处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虽然都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应当以犯罪主体的身份作为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主要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67条
2011-02-25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这种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2)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款规定的自首理论上称之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谈不上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成立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如果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他罪行的有关情况,不成立自首。
刑法第十五条释义 (四)
优质回答刑法第十五条释义:刑法的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过失犯罪,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可以判定有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如同处理自己的事项一样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其无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过失犯罪情节的。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才用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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