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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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全文阅读:全面了解与深入解读

导语:

土地,作为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根基,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高度关注和严格保护。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本文将带领大家全面了解《土地管理法》的全文内容,通过深入解读其立法背景、主要条款及实施效果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土地管理、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该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土地管理法》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土地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与条款解读

《土地管理法》共八章,详细规定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 土地所有制与使用权:明确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 耕地保护: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提出了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包括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等。

4. 建设用地管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用地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以确保建设用地的合理、节约和高效利用。

5.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三、实施效果与影响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这些修订和完善,不仅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和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还注重制度创新,将依法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

四、历史视角下的土地法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土地法在不同时期都承载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例如,毛泽东在井冈山时期制定的《土地法》,虽然存在一些原则性错误,

1998年土地管理法 (一)

现行《土地法》是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2004年8月28日之前实施的《土地法》就是1998年的《土地法》。

1998年时候的《土地法》:

【一】第二条第四款原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收”都是用的“征用”一词。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2年土地法新土地法全文 (二)

法律主观: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版)全文附学习资料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的繁荣与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业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承包地。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

第六条 妇女与男性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七条 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自主经营或转让承包地的经营权。

第十条 保护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资源。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权利包括发包土地、监督承包、制止损害等。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履行义务,如保护承包权、不干涉经营等。

第十六条 家庭承包的主体为农户。

农户成员平等享有承包土地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有权使用、收益土地,自主经营或转让经营权。

第十八条 承包方需保护土地,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遵循公平、民主、合法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通过选举产生小组、公布方案、村民会议通过、公开实施、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包括发包方、承包方信息、土地面积、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自生效时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人变动时不变更。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调整需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土地用于调整、新增人口或开垦。

第三十条 承包人可自愿交回土地,获得合理补偿。

第三十一条 妇女结婚或离婚,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收益按继承法继承。

林地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继续承包。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间可互换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农户,双方确立新关系。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可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占有土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合法原则。

第三十九条 流转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收益归承包方所有。

第四十条 流转合同应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用途、权利义务、流转价款等。

承包地转包不超过一年可不签合同。

第四十一条 流转合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投资改良土地。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四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建立资格审查、风险防范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第五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期限等。

第五十条 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成员优先。

第五十二条 发包给集体外单位或个人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并报乡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通过流转取得经营权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

第五十四条 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承承包收益,继续承包。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承包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干涉承包权、违规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无效或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强迫土地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流转收益的,应退还。

第六十二条 土地流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十三条 违法使用承包地进行非农建设,由政府依法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土地用途、弃耕抛荒、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终止流转合同,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实施前的承包关系继续有效,未发证的补发证书。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面积不超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

第六十八条 地方政府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确定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土地法全文的信息了解不少了,维衡众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