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一)

贡献者回答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
3、《劳动合同法》现在的规定是九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增加的项目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减少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项。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加具体。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一定要进行签订的,否则自己的损失很大,劳动者只要到劳动局进行举报或者是申请劳动仲裁,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具体支付多少钱是跟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的,工龄越高,那么赔偿的金额越高。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款 (二)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所在地以及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劳动者明确知道与谁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基本信息:涵盖姓名、居住地址及有效身份证明号码,用于确认劳动者的身份及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与终止日期,确保双方对合作期限有清晰的认知。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详细规定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任务范围以及具体的工作地点,避免后续产生歧义。
工作时间与休息安排:规范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报酬的设定与支付方式:明确劳动者的薪资水平、支付方式及时间,保障劳动者的经济权益。
社会保险: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福利与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风险。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如职业危害防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劳动合同还可额外约定以下补充条款:试用期:明确试用期的期限及待遇,为双方提供相互了解的机会。培训: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内容、方式及费用承担等,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在离职后需遵守的保密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如商业保险、年终奖金、带薪休假等,满足双方的个性化需求与期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可备条款如下:
1、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6、其他。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劳动合同当中应该具备的条款是劳资双方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工资待遇等基本条款。除了这些基本条款之外,在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要遵守的劳动纪律。 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上所述,国家法律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该具备的基本条款,所以,如果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中免除了公司所有应尽义务,比如在合同中没有社保和休息休假的相关条款,这样的劳动合同已经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即使签字也无效。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维衡众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