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曾经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自其1982年开始执行以来,历经数十年风雨。这一法规赋予了特定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权力。然而,随着社会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内容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措施。该办法旨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通过强制性教育改造,将被教养者转变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的公民。劳动教养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公安机关具体执行。 被教养人员需符合特定条件,如罪行轻微、屡教不改等,由审批机关审查决定。劳动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且包括收容审查期间的时间。管理上,劳动教养人员需遵守严格的纪律,如“五要十不准”守则,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改造是劳动教养的核心,注重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科学教育以及劳动技术教育,结合个人情况实施因材施教。劳动教养人员的生产劳动也旨在促进其改造,生产计划低于同类国营企业。在生活待遇方面,劳动教养人员保留原职,按工作表现发放工资,并享有适当的生活保障。 通信和会见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以维护场所秩序。解除劳动教养后,会有相应的安置措施,如就业、落户等,同时对期满后可能的再次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扩展资料

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公安部。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包括十一章,69条。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二)

贡献者回答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

该法违反了《立法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设定,而该法是部门规章,没有权限。

该法的存在害处不小:

我的一个远亲,因为盗窃(952元),且是首次犯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最多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但当地公安局为了捞钱,要家属来交6500元罚款可以放人。家属说有规定最多只能罚1000元。公安局说按《治安处罚法》是最多只能罚1000元,但你不交就送他去“劳教”3年,有法律依据的。家属不得不交了6500元罚款,公安局就放了人。

我的一个朋友的一个亲戚,因为盗窃被刑拘,审讯时门嫌犯“有没有前科”,嫌犯说16岁时曾被劳教3年。公安局查了好一段时间,最后确定是“无此记录”。这个嫌犯是老实人,且说出这样一个记录对自己并非有利,应该不是无中生有。我想是不是象上面的情况样,只是因为没有交钱才送去“劳教”地呢?

我的一个同事说,他的一个同学就是在公安局管这个的,只要他签个字就可以把一个有点违法(如小偷人摸,街上互斗)的人送去劳教三年,所以他特有钱,原因可想而知,谁原意因为小偷人摸失去三年的人身自由!天啊,一个人,一句话说可以剥夺你三年的人身自由,且到你出来后也可能“无此记录”。

该法成了某些人赚钱的工具。

解析:

劳动教养短期内是不可能取消的。

在国外也有类似劳教的处罚叫“保安处分”。不过没有我国这么严重,不是完全剥夺自由权,只是部分。我国新的相关法律正在制定中叫《违法行为矫正法》。英国电影《21天》就是讲一名少女在矫正院的经历。

劳动教养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所以说不能认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讲: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实是当时建国初期有一些意在推翻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在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但又够不上犯罪,只能用劳教这种方式对付他们。

后来,针对一些流串的、惯性的,不务正业的的人,往往他们偷一辆自行车只有几百元,或赌博,或卖淫嫖娼,屡教不改,说他们犯罪又够不上,但按照治安法,处理又太轻。真是气死公安,愁死法院。后来将屡教不改的这类人员送劳动教养。现在全国劳教所关着许多扒窃、欺诈、赌博、卖淫嫖娼、多次吸毒不能戒除的人员。为社会治安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试想谁敢取消劳动教养,把他们这批人放掉。我想你也不会愿意!

nihaofy的问题正是目前劳动教养存在的弊端.由于以前的立法比较粗糙,程序上是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法干涉审批过程,所以造成了公安执法的随意性,或者成了个别地方领导报复他人的工具。现在问题的关键是要修改,不能一家说了算,哪儿有权力哪儿就要有监督。

劳教法律法规 (三)

贡献者回答劳教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如下:

初步建立: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劳教制度的初步建立。

逐步完善: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规定,为劳教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进一步规范了劳教程序。1982年1月21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劳教制度正式进入了规范化、程序化阶段。

功能扩展:

1990年12月28日和1991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关于禁毒和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颁布,体现了劳教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方面的功能。

人权保障与社会融入:

2003年5月20日: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劳教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权方面的新进展。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颁布,旨在促进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他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劳教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虽然它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也非刑法规定的刑罚,但它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人权、促进劳教人员再社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在不断适应社会变迁、满足人民需求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灵活性和进步性。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废除了吗? (四)

贡献者回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 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列入地方基建计划。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 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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