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三、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效力
- 四、撤销权行使的限制与保护
- 五、结语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探讨

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与日常生活中,合同的稳定性与公正性至关重要。合同保全制度,作为维护合同利益、防范风险的重要法律机制,其核心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中,撤销权的行使是合同保全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特别是在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情况时。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
合同保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债权得以实现,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责任财产被不当处分的一种制度。它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部分,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撤销权尤为关键,它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核心在于债权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这一条件细分为两方面:一是实际知晓,即债权人通过直接途径了解到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二是推定知晓,即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债权人在特定情境下应当意识到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具体而言,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通常包括: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发生在债务成立之后,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同时,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为之。
三、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效力
一旦债权人满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欲行使撤销权,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实施的有害行为及其对自身债权的影响。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将作出撤销该行为的判决,至此,撤销权得以实现。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即债务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无法返还的则应折价赔偿。此外,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还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四、撤销权行使的限制与保护
尽管撤销权为债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手段,但其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主要限制包括:撤销权的行使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时效则丧失该项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得超出保护自身债权的必要范畴;同时,若债务人的行为虽有害于个别债权人,但整体上促进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改善,且对多数债权人有利时,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将永远丧失该权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制度,是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明确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行使
- 1、合同法第75条的理解?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 2、合同签订之后几年内可以撤销
- 3、民法典541条原文及解释
合同保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相关问答
合同法第75条的理解?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一)
贡献者回答合同法第七十五条释义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释义】本条规定了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间。
第三,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无,是固定不变的,故除斥期间又有不变期间之称。
第四,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的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权利丧失,不能再行使。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本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合同签订之后几年内可以撤销 (二)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合同签订之后几年内可以撤销要分情况。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民法典541条原文及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存在权利失权的问题。因此,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民法典总则编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相同,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为一年时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
对此,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
【案例评注】
王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系甲公司债权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屋协议转让书》,约定甲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按合同约定价格转让给乙公司。2010年12月1日,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3月7日,王某以甲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案涉房屋,对其债权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后,甲公司的债权人如认为该协议损害自己的利益,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换言之,甲公司的债权人王某之撤销权在债务人甲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的2005年9月21日即产生,撤销权之产生不以债权人王某是否知道协议的签订为前提。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甲公司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仅是协议履行中的行为,其未在协议之外对债权人王某产生新的损害,故不应以此生效判决作出的时间作为撤销权的产生时间。本案中,王某于2011年3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撤销权,其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5年存续期间,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民法典合同编第541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亦对此予以规定。依据前述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间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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