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 2、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 3、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析—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 5、《合同法》解读一:合同是什么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一)

贡献者回答1、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3、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4、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其他内容与《民法典》规定精神不冲突的可作为参考 (二)
贡献者回答《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中不与《民法典》规定精神冲突的内容确实可作为参考。具体说明如下:
一、实体性规定 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精神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这些规则有助于更直观地回答《民法典》规定精神下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时可以阐述这些规则。
二、程序性规定 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精神冲突的内容可作为参考。例如,《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可作为参考。
三、适用注意事项 实体性内容需确保不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精神冲突,且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程序性内容则需确保不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冲突。 这些规则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可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但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参考仅限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和《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而没有相应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四、旧法适用情况 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旧法,则可以直接引用原有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
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析—2 (三)
贡献者回答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阐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背景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关键在于判断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合同效力标准,但仍存在法官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建设需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则审查具体建设方案。用地规划许可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且工程规划许可不能超越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条文理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理解】
司法解释中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包括未获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施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定依据。实践中,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多个环节: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各部门审批、施工图审查、费用缴纳、施工许可审批。
【二、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合同效力补正理论认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可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有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此理论,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范围签订合同,若在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视为合同有效。
【三、发包人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后果】
实践中,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批手续办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务】
合同效力问题涉及价值判断,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即便双方未提出异议。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发包人未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四)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
主要内容及解释如下:
通过时间与公布时间:该解释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时间:自1999年12月29日起,该解释正式施行。目的与意义:此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指导,促进合同法的正确适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由于该解释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所取代,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理解和适用。
《合同法》解读一:合同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合同是各方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依据、确定各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权利受损救济的有力证据,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共同体经济、文明是否发达的导向标。以下是具体解读:
合同是各方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判断依据:
合同体现了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愿和意图,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通过合同内容的明确约定来判断。
合同是确定各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
合同详细规定了各方主体在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透明和可预期性。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明确了买方的取房权、要求卖方配合办证的权利以及支付购房款的义务等。
合同是权利受损救济的有力证据:
在合同签订后,若一方违约,受损方可以通过合同作为证据来寻求法律救济。合同作为书证和原始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能够快速准确地确定违约损失。
合同是衡量一个共同体经济、文明是否发达的导向标:
合同的规范性、执行情况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因素,综合反映了一个民族、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文明水平。一个经济发达、文明程度高的社会,往往具有完善的合同制度和高效的合同履行机制。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主体、形式、类别及其效力等内容,为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民商事交易中,各方主体应重视合同、学习合同并熟练运用合同,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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