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恶意磋商
- 2、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
- 3、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什么是恶意磋商 (一)

最佳答案恶意磋商是一种特殊的商务行为,具体解释如下:
核心特征:无意向在合理价格范围内达成合同,而是通过误导对方,使其相信有交易的可能性,从而获取不当利益。行为影响:会对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和其他合理损失。法律层面: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恶意磋商不构成诈骗,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而非骗取财物。评估方式: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言行、业务背景、退出合同的动机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实践中的挑战:证据收集:证明恶意行为的证据不易收集,需要细致分析侵权人的言论和行为动机。损失计算:交易机会的损失难以用金钱准确衡量,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交易产品的保质期、市场需求的广泛性、再次交易的难度以及侵权人恶意程度等。
综上所述,恶意磋商是一种复杂的商务行为,涉及多个方面的评估和判断。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 (二)
最佳答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假借”的含义:行为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与对方进行的谈判只是一个借口或幌子。
“恶意”的构成:
无谈判意图: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真正进行合同谈判的意愿。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行为人故意利用磋商过程给对方造成损害,具有明确的损害对方利益的目的和动机。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如果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订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
哪些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三)
最佳答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没有真实缔约意图: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与对方进行谈判仅仅是一个借口。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可能并没有打算履行任何在谈判中可能达成的协议,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拖延时间、获取商业机密等。
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行为人在磋商过程中,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经济损失、时间浪费、商业机会丧失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带来不利影响,但仍然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订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相信关于恶意磋商的知识,你都汲取了不少,也知道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应该怎么做。如果还想了解其他信息,欢迎点击维衡众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