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详解及其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影响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详解及其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影响

一、文件背景与发布

文件背景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即《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文件旨在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原“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发布时间与执行机关

该文件于2011年10月24日正式发布,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并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以及中央驻陕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及补缴规定

参保范围

文件明确了参保范围,包括具有陕西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也被纳入参保范围。

补缴规定

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员,文件规定了不同的补缴办法。截至文件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人员,需参照相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则需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文件执行与后续措施

执行与监督

为确保文件的有效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加强了对参保补费资格认定的审核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审批终结。对于已取得参保补费资格但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人员,相关部门发出了公告,要求务必在2013年3月底前完成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后续政策调整

随着政策的深入执行,陕西省还不断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得到切实落实。例如,后续政策可能涉及养老金标准的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取消等方面。

四、全文总结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是陕西省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而制定的重要政策。该文件明确了参保范围、补缴规定以及执行与监督措施,为未参保人员提供了参保补缴的渠道和保障。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陕西省将进一步加强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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