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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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于2009年1月正式发布,旨在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文件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合理工资薪金的定义与确认原则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标签>合理工资薪金标签>”,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标签>实际发放标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遵循以下原则:
1. 规范性:企业应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这一制度需明确工资薪金的构成、发放标准、调整机制等。
2. 行业及地区水平符合性: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应符合同行业及同地区的普遍水平,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薪酬安排,以确保其合理性。
3. 相对固定与有序调整: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是相对固定的,且工资薪金的调整应是有序进行的,避免频繁的、大幅度的调整。
4. 代扣代缴义务履行: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确保税收法规的遵守。
5. 非逃税目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得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确保税收公平。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范围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标签>工资薪金总额标签>”,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标签>实际发放标签>的工资薪金总和。这一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仅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与扣除规定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标签>职工福利费标签>”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并规定了其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内设福利部门费用: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等)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维修保养费用、工作人员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 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其他规定费用: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对于未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企业,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时,需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和限额。
四、文件执行与影响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其发布与实施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它规范了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另一方面,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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