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贩毒案律师怎么辩护无罪
- 2、为何将拘留后至逮捕的37天称为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的“黄金37天”?
- 3、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无罪辩护点
- 4、关法通十五大经典法律服务案例
- 5、公司犯罪辩护怎么从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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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律师怎么辩护无罪 (一)

贡献者回答1、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2、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应该想到的,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1、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应该想到的,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为何将拘留后至逮捕的37天称为走私犯罪案件辩护的“黄金37天”? (二)
贡献者回答因为这37天时间紧迫、弥足珍贵、足够关键。出于经济考虑,有的当事人在案件到了法院才请律师,认为判多判少法院说了算,前面请律师没用。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耽误事,耽误人。律师介入越早,才越有可能发挥最好的辩护效果。侦查阶段的37天是刑事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一旦批准逮捕,则意味着基本的定罪证据已经固定下来,想争取再取保候审将十分困难,想宣告无罪也基本难以实现。真金白银要用在黄金时期,因此委托律师要趁早。家属、朋友或同事接到拘留通知,就应该第一时间找律师。如果自己被拘留了,缉私警察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可以提出来请他们帮忙通知家属等请律师。陈群武律师,现执业机构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关务法律服务、走私犯罪辩护。
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无罪辩护点 (三)
贡献者回答针对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无罪辩护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量刑较轻:如果涉嫌走私的是单位行为,且满足由负责人或授权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违法所得主要归单位,则可争取按单位犯罪处理,量刑相对较轻。特殊单位不适用:但需注意,为走私设立的特殊单位或以走私为主业的单位,不适用单位犯罪的较轻量刑。
非“第一手交易人”的辩护:
证据不足不构成走私罪:如果被告并非直接从走私人员处购买货物,即使知情,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不构成走私罪。提供清晰证据:提供参与次数、上级关系和收入构成等清晰证据,以证明自己无主观走私故意和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偷逃税额的计算与起刑点:
准确计算税额:依据案发时的税率和汇率准确计算偷逃税额,确保海关数据的准确性。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如果未造成实际税款损失,且能主动追回货物,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
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
专业分析与辩护:在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辩护至关重要,可能帮助被告争取到无罪或较轻的判决。
员工涉罪情况的辩护:
关键环节、知情及参与程度:员工判断自身是否涉罪,关键看是否在关键环节、是否知情及参与程度。如果员工只是被动参与或不知情,可争取无罪辩护。
综上所述,无罪辩护的关键在于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充分准备证据、合理利用法律漏洞和辩护策略,以及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辩护。
关法通十五大经典法律服务案例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服务何为经典?
它们在关键时刻改变命运,或于绝境中挽回希望,或在复杂局势下守护权益。这些服务之所以经典,源于当事人始终信任法律,律师们不负所望,以及法治建设的深入与坚定。
关法通精选了近年代理的数百宗各类案件中,十五大经典案例,与各位粉丝分享辩护与思考。
经典案例1:从不批捕到不起诉,大幅降低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山东某公司进口电解铜时,被海关认定为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构成走私罪。案件复杂,涉及海关监管、国际贸易与金融。律师深入研究并提交专业意见,使检察机关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批捕与不起诉决定,最终罚款大幅降低,有效减少企业损失。
经典案例2:从海量电子数据中寻找关键证据,大幅降低偷逃税额,刑期缩短。
上海两公司进口电脑配件时低报价格,被控走私罪,偷逃税额高达1000多万。律师申请调取600G电子数据,通过反复筛查找到关键证据,成功将税额降至140余万,两名被告人刑期大幅缩短。
经典案例3:代理重大疑难归类争议案件,避免巨额损失。
山东某公司进口设备被海关认定税号申报错误,面临高额罚款。律师全面搜集技术资料,提出税号无误的辩护意见,最终海关总署,撤销处罚,避免了5000余万元的损失。
经典案例4:从十年有期徒刑到不起诉,偷逃税款2000多万走私案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某货代公司人员在进口蚂蚁矿机时低报价格,偷逃税款2200余万元。律师大胆提出无罪辩护,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避免了十年刑期的重罚。
经典案例5:迎难而上,为逃税6亿元特大冻品走私案争取最优量刑。
福建某公司走私冻品,逃税近6亿元。面对挑战,律师全力以赴,系统阅卷,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给予较短刑期,实现罪轻辩护目标。
经典案例6:坚持棉花“保税一日游”无罪,多起案件不起诉。
2013-2017年,多起棉花走私案中,通过保税方式申报的案件被认定为走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结合法律与事实,最终多起案件均以不起诉结果结束。
经典案例7:某公司申报不实,从撤销刑事立案到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某公司申报不实被海关认定为走私。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历经四年多的努力,最终刑事案件撤销,行政处罚不予执行。
经典案例8:大型国企走私案,坚持无罪辩护,实现免于刑事处罚。
某大型国企擅自内销保税货物,被控走私罪,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法院最终免于对单位及其人员的刑事处罚。
经典案例9: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代理次日取保候审,最终不起诉。
当事人入境时未申报象牙制品及鲸牙制品,被控走私。律师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典案例10:福州跨境电商走私案,成功实现不起诉。
某电子商务公司接受委托帮助进口商品,被控走私。律师通过多次会见、提交意见和公开听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典案例11:准确判断,劝说当事人归国自首后实现不起诉。
某公司涉嫌走私,负责人滞留境外。律师成功劝说归国投案,最终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典案例12:逃避商检罪,成功争取单处罚金。
当事人被控逃避商检罪,律师提出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仅判处罚金,未判处自由刑。
经典案例13:取保候审期间再犯,为当事人争取最低刑期且不再追缴违法所得。
公司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走私,检察院建议刑罚。律师提出不追缴违法所得,法院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典案例14:涉俄国际修船合同纠纷仲裁,克服疫情困难终获胜诉。
修船公司与俄方合同纠纷,律师提交多轮书面意见,克服疫情影响,最终仲裁胜诉。
经典案例15:助力跨境电商集团成功上市。
Samarkand集团选择关法通团队为其IPO提供中国法律顾问服务,最终成功在英国上市。
公司犯罪辩护怎么从轻辩护? (五)
贡献者回答公司犯罪辩护从轻辩护主要包括对受指派或奉命参与人员犯罪无罪或免罪辩护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问题。单位犯罪是法定犯,*性很强,刑法的手该伸多长,哪些人不该处罚,也完全是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根据现实状况确定的。 一、对受指派或奉命参与人员犯罪无罪或免罪辩护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性很强,刑法的手该伸多长,哪些人不该处罚,也完全是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根据现实状况确定的。根据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尤其是*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如(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公司两员工受指派制作虚假报关单据,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作用较小,免予刑事处罚。该纪要中,对上述人员的责任减免甚至突破了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直接认定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辩护人来说,此规定为其提供了非常轻松有效的辩护依据。
二、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问题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批复》中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中,对单位内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区分主、从犯,按照责任人所起作用,在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幅度内判处刑罚。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单位故意犯罪的责任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不同,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如果不将单位故意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分清主、从犯,在量刑上将不能保持均衡,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人员也多按照总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对其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2014)粤高法终二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对各被告人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也认定了主从犯,并根据主次责任确定量刑。因而,在辩护中,不能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认为责任人员一般不区分主从犯,即不作主从犯辩护。对确定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仍然应作从犯辩护。
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单位,一般不做单位犯罪论处,我国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单位犯罪辩护词从轻辩护可以从犯罪人的主次责任人下手,*一般也会根据主次责任来量刑,受指派的从犯量刑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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