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

### 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深度剖析与警示
在浙江杭州,一起涉及巨额资金、广泛受众,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群体的大规模集资诈骗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深刻反思。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诈骗犯罪的新手法,也再次敲响了保护老年人财产安全的警钟。####案件背景与经过
2025年上半年,上海山屿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屿海集团”)及其分支机构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该集团打着康养项目投资的旗号,通过高额回报的承诺,向不特定人群尤其是老年人群体进行集资。早在2025年4月27日,上海和杭州两地警方即对山屿海集团及其分支机构立案侦查,涉嫌罪名直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核心在于山屿海集团旗下的两大业务板块:电子产品租赁平台麦子租赁和康养业务。麦子租赁平台以租赁电子产品为名,承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但实际上投资者从未接触过任何物理产品,所有的资金流转都停留在虚拟层面。而康养业务则是山屿海集团的主要诈骗手段,通过销售康养项目、房产租金返现等方式,吸引了大量老年人投资。####诈骗手法与影响
山屿海集团的诈骗手法可谓精心设计,极具迷惑性。在麦子租赁平台上,投资者被承诺以小额资金租赁电子产品后,能在短期内获得高额回报。例如,投资者花费6999元租赁一部华为Mate70手机,30天后即可收回8388元,收益率高达12%,年化收益率甚至超过144%。这种看似诱人的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庞氏骗局,新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整个循环依赖于新资金的持续流入。康养业务方面,山屿海集团更是利用了老年人对健康和养老的迫切需求。他们通过免费体检、旅居体验等诱饵吸引老年人到店,业务员则以“干儿子”“干女儿”式的温情攻势建立信任,进而推销康养项目。许多老年人被高额回报和所谓的“政府背书”、“上市公司”标签所迷惑,纷纷投入巨额资金。然而,随着新投资者数量的下降和平台资金流入的放缓,山屿海集团的资金链终于断裂。投资者们发现无法提现,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据统计,该案件涉及资金规模高达25亿至26亿元,其中康养业务占比近90%,投资者中60岁老年人比例超过85%。####案件启示与防范措施
这起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首先,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财产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目标。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骗意识和能力。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投资类公司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涉及老年人投资的康养项目、理财产品等要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潜在的诈骗风险。最后,作为投资者自身也应保持清醒头脑,不轻易相信保本高息承诺,不向陌生账户转账,不参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在面对高额回报的诱惑时,要理性分析判断,避免陷入诈骗陷阱。总之,这起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再次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增值的同时,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之心;只有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建设,才能有效防范各类诈骗犯罪的发生。- 1、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条例
- 2、杭州文三路235号教工路78号是劳动市场吗?
- 3、非法集资怎么判刑?
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的相关问答
我国刑法对诈骗犯罪的定罪标准有哪些条例 (一)
最佳答案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杭州文三路235号教工路78号是劳动市场吗? (二)
最佳答案杭州文三路235号教工路78号是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
电话:0571-56771068
[简介] 地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心地域,是杭城营业面积最大,配套设施最全,发展潜力最大,寓知识型和科技型的高层次电脑城——杭州百脑汇电脑城以全新的管理,经营模式展现在您的眼前。它位于电脑商家云集的文三路和教工路交叉口的黄金口岸上,市场营业面积逾万平方米,拥有一流的中央演示大厅和新品展示厅,场内配有中央空调、电梯、电话、有线电视接口等,并有百万元强劲广告投入,市场依托实力公司组成一支高素质的物业管理队伍,以便全方位地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
非法集资怎么判刑? (三)
最佳答案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维衡众网希望浙江杭州集资诈骗案,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