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过坐牢的,案底,为什么现在一住宾馆,警察就查?? (一)

以前有过坐牢的,案底,为什么现在一住宾馆,警察就查??

贡献者回答以前有过坐牢案底,现在一住宾馆就被查,是因为有前科人员处于为期三年的警戒时间。

前科意思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条件,就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有某种前科的人不能担任某些职务,如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中国人民法院中助理审判员职务。曾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能视为有前科。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果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都不认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认为是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再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

前科人员在“社会之外”的大量存在以及所诱发的较高的重新犯罪率已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释人员有哪些补助 (二)

贡献者回答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为了更有效地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些措施旨在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障支持他们实现经济自立,减少因犯罪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实施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刑满释放人员个人的生活改善,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通过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支持,政府能够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同时,这些措施也体现了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关怀与尊重。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通过正当劳动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总的来说,《监狱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制定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了一条通向新生的道路。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与执行,更是对人性与尊严的维护。

刑法上的劣迹是什么意思 (三)

贡献者回答在刑法中,前科特指那些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情况。构成前科的条件严格,必须是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才可能被视为有前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或者正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则不被视为有前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有前科的人再犯新罪时,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旨在通过加重刑罚来警示曾经犯罪的人,避免他们再次犯罪,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然而,对于那些曾有过违法行为但仅受过行政处罚的人,不能将其视为前科,因为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性质和严厉程度上有显著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前科的认定和处理非常重要。它不仅影响着再次犯罪的处罚力度,还关系到被认定有前科的人在就业、居住等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因此,正确理解和执行前科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前科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增加法律威慑力来减少犯罪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曾经犯罪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应当平衡好这两方面的需要,既要严惩犯罪行为,也要给予犯错者改过自新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前科的认定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法官可能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和人性化。

总的来说,前科制度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它涉及到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通过合理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出狱后的人心理有什么变化? (四)

贡献者回答出狱后的心理问题包括:

1. 亏欠感:许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感到对不起家人,特别是那些长期服刑的人员,他们因为未能在家人身边尽到责任而感到愧疚。例如,周某,他在监狱服刑近二十年,对于即将释放感到激动和喜悦,同时也担心自己无法适应外界变化,并对未来生活感到迷茫。

2. 迷茫与未来不定:对于刑期较长的服刑人员来说,重新适应社会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他们担心自己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甚至是否能找到合适的工作都感到不确定,这导致他们陷入深深的迷茫和焦虑。

3. 自卑与自尊的冲突:服刑人员的自卑感往往来自于他们的犯罪记录,他们害怕别人指指点点,感到抬不起头。然而,他们仍然保有自尊,希望被尊重。这种自卑与自尊的冲突在考虑出狱后的生活时尤为明显,尤其是对于那些原来有知识背景或社会地位的服刑人员。

4. 入监初期心理问题:刚入监的服刑人员可能会经历恐惧、焦虑、失落和悲观。他们可能害怕监狱的环境和生活,担心民警和狱友,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这些情绪源自于失去自由、被剥夺权利以及给家人带来的痛苦。

5. 心理问题的严重性:刑期较长的犯人释放后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心理问题,尤其是那些没有家人支持的人。他们可能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再次被社会接纳,有些人甚至可能重蹈覆辙。经济类犯罪的人员相对而言心理问题可能会小一些。

6. 心理疏导的重要性:监狱内的心理状态对服刑人员的状态有决定性影响。如果他们将坐牢视为赎罪和修行,可能会引发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深刻思考,从而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重大变化。因此,设立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疏导中心对于减少重新犯罪率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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