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打赢”土地官司吗? (一)

律师能“打赢”土地官司吗?

最佳答案王京鹏我们在接待农村土地法务当事人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提问,这也是农民普遍关切的问题“请问律师代理我们打土地官司,能打赢吗?”、“你们敢跟政府打官司吗?”、“你们有几成把握打赢官司?”。这样的问题其实不能用简单的一句两句话来回答,因为此间涉及的问题很多很复杂如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法律、政策等等,但农民当事人又不喜欢听那些大道理,作为办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为专长的律师,我们对农民朋友的关切非常理解,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解答这些问题,但前提必须是依法依规不能欺骗、不能说假话。如何解释清楚,下面我就这些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作些分析:一,依法承担起责任律师办理农村土地纠纷案是依法进行的,所以不存在律师怕不怕政府的问题,但律师必须坚持依据法律和党的政策维护当事人权利,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要讲政治讲法律。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涉及土地征收的基乎都是群体性案件,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律师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注重诚信,依据《律师法》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之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但作为办理农村土地纠纷案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所出具的或提供的案件情况、材料作出科学的判断,这一判断必须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而且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这一判断(即初步意见)仅仅是个人意见,并且是在委托之前未进入调查之前的意见。最终的结论是在接受委托进行深入调查付诸于行动之后。“不包打官司”是律师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律师制度的要求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与纪律。律师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承诺虚假的结果。因为,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他可以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结果从法律规定层面作出一定的预见,但无法决定或改变审判或行政决定的结果。同时,案件的结果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仅受律师个人对法律理解差异的影响,还受到案件受理、经办人员、裁决者的理解和执行的影响,甚至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如行政的、司法的等干预,律师从客观上讲也无法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以,如果律师对委托人作出某一承诺的、这一承诺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主观愿望吧了。一个负责任、讲诚信的律师即便内心有足够的把握评估案件的结果,也不应对当事人作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2、“能不能打赢土地官司”的关键在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决定于律师,律师不能违背事实,违反法律。律师办理案件是基于案件事实再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对委托人提供的案件事实,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法律处理,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委托人维权其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固然重要,但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还在于客观事实,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关键还是客观事实,只要有利于委托人的客观事实存在(证据充分,明确),具体主张又有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自然顺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大背景下和法律环境还不尽人意之期,“错案”、“冤案”还时有发生,当然这不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主流。对于土地纠纷这样涉农、涉及群体性的敏感、重大的案件,行政机关和司法在处理过程中都十分谨慎。党中央和人民政府也一再强调重视、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总之,越是焦点、难点问题维权就越要讲究方式、方法,依法维权,没有捷径可走,走依法维权之路才是正确选择。3、律师代理委托人处理土地纠纷,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化争止纷”,而不应看成是“代百姓与政府对抗”、“给政府制造麻烦”,所以也就不存在敢与不敢的问题。土地纠纷案件多数涉及政府特别是土地征收案件主要是与政府的纠纷这是客观事实,这是我国土地法律制度决定的。从我们十多年办理农村土地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群众是支持政府发展经济的,农民与政府没有根本的矛盾,只是在利益上的着眼点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当然,我们也要承认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存在侵犯农民的权益之事,但无论矛盾因何引起,农民注重的是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政府是站在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这就存在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协调。作为土地案件的代理律师必须清楚的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处理好地方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才能达到化解矛盾、停止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律师的职责是法定的,接受委托应依法,代理案件应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坚定不移。4、在代理土地征收纠纷中不存在胜与败(除非法占地之外),只是争取权益的多与少土地征收案件,前提是有合法的批准文件,农民、委托人只对补偿、安置不服,因此处理该类案件就是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博弈。5、 律师在办理土地纠纷案件时,需要委托人的信任与理解契而不舍的人,才能追求到正义和公平,但必须要讲究方法和科学的途径,只有给予律师信任,律师才能依法依规大胆的给委托人办理维权之事宜,任何猜疑都不会有利于纠纷的处理,做什么事都有风险不存在绝对的百分之百的把握,维权更是如此,土地纠纷是比较复杂的案件,关系到农民的重大利益,影响农村的秩序和稳定和谐,如果我们不熟悉土地纠纷的特性,撑握处理土地纠纷的技能,就不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切实的权益,那么我们奉劝您就最好别接受此类案件。要想维护好农民的利益,就要努力的深入的研究农村的实际情况,撑握党的农村政策和对“三农”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农村土地打官司流程 (二)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一,充分收集和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地记录、证人证言等。第二,可以让村委会、乡镇出面调解,调解过的文书、记录、证明,都可以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第三,需要先去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这种机构一般设在县农村经济工作管理站,简称农经站。第四,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就去法院起诉,递交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找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免费代理诉讼。立案后会通知交纳诉讼费,然后就等着开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三)

最佳答案土地纠纷打官司最有利的证据,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最有利的应该是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土地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也非常多,依据土地纠纷类型,事实上,这种时候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否仲裁,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如果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现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那么当然可以进行仲裁,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

仲裁程序

1、先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最后,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没有规定期限的,就要立即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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