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一)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优质回答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

一、工时与休假保障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工时制度,保障女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条例规定,女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应享有相应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包括带薪年休假、病假、产假等,确保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二、工资福利保障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的工资福利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津贴和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等,以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要求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预防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特殊保护措施,如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应享有特殊的工作环境安排和劳动保护。

四、权益维护与救济途径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还明确了女职工权益的维护方式和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纠纷处理中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女职工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包括工时、休假、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这一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和谐发展,提升女职工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同时,女职工也应积极了解并运用这一条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公司员工不签字的罚款单有效吗 (二)

优质回答用人单位罚款是否合法有效与员工是否签字无必然联系。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是否可以被企业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所在省份具体分析。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08年1月被废止,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亦规定禁止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企业有罚款权,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业至今仍然在对违纪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这就直接从立法上禁止了企业对员工行使罚款权。

以深圳为例,2008年1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深圳市属广东省行政管辖,但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高于广东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对员工仍具有违纪经济处罚权。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条例(全文) (三)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二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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