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详细阐释,其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资质问题、借用资质施工、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

后果: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工程不合格,则可能要求修复或不支持支付价款,过错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项:

工程价款结算:详细规定了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利息支付:明确了利息的支付标准和时间。

计价标准与方法:规定了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未验收工程的质量争议:未验收的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的质量争议将不被支持,但承包人需对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实施时间:该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适用于新旧案件,且与之前司法解释冲突时,以本解释为准。

其他重要内容:

实际施工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在解释中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和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如保修责任的划分等。

法律依据:解释依据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民事审判情况制定。

该解释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导,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统一。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3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它旨在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它详细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标的物的交付规则、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要求等,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该解释针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多种情形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无资质或借用资质进行施工、应招标未招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情形下的合同无效规定,以及黑白合同的处理、无效合同的结算规则、工程量签证的效力、计价标准争议等方面的具体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它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如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以及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规则、修复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确的是(  )。 (四)

贡献者回答【答案】:B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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