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仲裁找律师怎样收费_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一)

成都劳动仲裁找律师怎样收费_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律师费各地的标准不同,也与案件的标的,案件的复杂度,案件当事人经济情况等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收费在三五千。如果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以下是广东处的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借条可以卖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二)

近日,在二手交易平台,有人竟挂出欠条进行售卖。这一消息在网上传出,不少网友关注并讨论。买卖借条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呢?借条可以卖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我手里有一个借条,是我一个朋友的朋友从我这里借了5万块钱。现在我想把这个借条转给别人。想请问一下我可以不可以专卖这个借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郭明莉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是可以转让的,除非是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之外,其他的债权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进行转让。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借条在法律上的性质其实就是一个债权,所以说,转让借条在法律上属于“债权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借条可以转让。

在明确借条可以转让的问题后,借条转让,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5、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所以说,在债权转让后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

郭明莉律师解析:

借条是债权,可以转让。但是并非所有的债权都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这几种情况,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所以说,当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首先需要判断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

重庆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办理过大量劳动,合同,婚姻家庭,经济,知识产权,房产以及建筑工程,侵权责任等纠纷,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公司服务经验和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经验。

成都合同法律师哪个比较出名? (三)

循定律所拥有一支由资深律师组成的团队,这些律师在法律行业积累了超过十载的丰富经验。他们的诉讼技能极为出色,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了大量此类案件,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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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马连雨律师解答:

适用于反担保人。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履行,不在同一时间,一个在先,一个在后,这种异时履行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先决条件,而且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对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抗辩,如果自己一方已经履行完毕,对方不履行的,先履行方行使的应是违约责任的追究权;如果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则合同关系消灭,也就不存在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马连雨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八十年代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在银行系统工作了二十几年,做风控经理,在希望集团工作十年,做企业法务总监,2017年起做专职律师,经验丰富,实战内行,尤其擅长做公司业务、债权债务等经济类法律事务。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成都合同律师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维衡众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