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立案标准 (一)

借贷式诈骗立案标准

贡献者回答借贷式诈骗的立案标准需要从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首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在借贷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及其具体表现。

若一开始毫无还款意向,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钱财,且款项数额较大者,可被认定为诈骗罪。

关于犯罪金额,虽各地区标准有所差异,但大多掌握在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即可达到立案标准。

此外,行为人的行径以及后续对此举的处理态度亦须纳入考虑,如是否逃逸、藏匿财产、滥用借款等等。

倘若能够证实对方是借债名义实施诈骗,尽管提供了借条,仍可确认为诈骗行为。

借贷型诈骗案,未按约定使用资金,就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

贡献者回答借贷型诈骗案中,未按约定使用资金,并不直接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借贷型诈骗案的审理过程中,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定罪的关键。然而,仅凭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资金这一事实,并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下是对此观点的详细阐述:

一、不能简单以结果反推主观目的

当事人未能按约定还款,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也是一个结果。但在刑事案件中,不能简单以结果来反推主观目的,否则就可能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指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未按约定使用资金并非绝对等同于非法占有

虽然在一些案件中,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或赌博挥霍而致无法还款,最终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论处,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构成诈骗犯罪。

实务中,至少有两种情形应予排除:

一是虽然未按约定使用借款,但存在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借款人虽然改变了资金用途,但其在借款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并在借款后一直积极、持续地还款。这种情况下,即使未能完全按约定还款,也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虽然未按约定使用资金,但没有极不负责任的投资和个人挥霍等行为。在某些案件中,借款人虽然将资金用于了高风险投资或个人花销,但并未表现出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也没有个人挥霍等行为。这种情况下,同样不能轻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民事途径优先解决纠纷

对于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民法典》第67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表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和救济。因此,在借贷型诈骗案中,即便当事人改变了资金用途,只要其仍存在还款意愿和还款事实,且没有逃避债务、极不负责任地使用资金等行为,就不宜以诈骗犯罪论处。

四、案例分析

以(2021)沪01刑终1835号一案为例,L某作为W公司的实控人,虽然承诺将募集资金用于厂房扩建项目和设备,但实际上资金被用于马铃薯项目的投资开发。法院认为,L某未按约定使用资金,擅自变更投资项目,将资金投入具有更高风险的项目,且在资金使用上不考虑资金使用成本,极度不负责地使用资金,导致投资项目实际无归还能力,因此认定其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然而,在(2022)沪02刑终826号一案中,Q某虽然将部分借款用于了非约定用途,但其在借款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并在借款后一直积极、持续地还款,且在案发前归还比例超过70%。因此,法院认为Q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在借贷型诈骗案中,未按约定使用资金并不直接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其客观行为、还款意愿和还款事实、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行为。同时,应优先适用民法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刑事手段不应轻易介入。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固定是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借贷式诈骗三千元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借贷式诈骗三千元可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型诈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四)

贡献者回答贷款诈骗罪构成条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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